陈xx抚养权一案的诉讼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陈xx抚养权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今天的庭审调查,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女儿的抚养权应归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被告生育的女儿李锦心自出生到现在,一直都跟原告生活在一起,由于被告脾气不好,对孩子没有耐心,殴打孩子,被告与孩子生活在一起,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因此原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决定抚养孩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本案原、被告二人的亲生女儿一直由原告实际抚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成长、学习等有利身心健康的环境,不宜较大改变这种环境,因此由原告抚养女儿对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
二、被告应支付孩子抚养费都到18周岁
⒈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为了孩子的未来,孩子的经济保障是要明确并且充裕的。
⒉抚养费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故恳请法院责令被告自判决生效起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共十一年的抚养费,以前几年的抚养费原告不再追要。被告需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共计壹拾九万捌仟元(1980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因此,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金贤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