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贤律师

王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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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孙xx子女抚养代理词

来源:王金贤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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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孙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孙xx抚养权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今天的庭审调查,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依法解除二人的非法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现有柘城县民政局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因此,法庭应依法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8)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首先,本案原告即女方没有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是被告方依据农村风俗而附条件的赠与。因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其形式是一般赠与,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本案原、被告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没结婚,但是原、被告自举行结婚仪式就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依然存在,受赠人无须返还赠与的财物。如果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且已同居,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其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本案原告与被告同居并生育子女,并且接受的彩礼,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因此,原告无须返还彩礼。

  三、被告女儿的抚养权应归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等规定。本案原、被告所生女儿才五个月正在哺乳期内应由原告抚养,对孩子成长最为有利。

  被告应支付孩子抚养费都到18周岁

  1、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为了孩子的未来,孩子的经济保障是要明确并且充裕的。被告赵凯明应支付女儿抚养费具体数字,依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20年2月5日发布的2019年河南主要调查数,河南省农村居民2019年人均纯收入15163.75元/年,被告需支付抚养费为15163.75元/年X 30%X 18年=81884.25元。

  ⒉抚养费支付方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故恳请法院责令被告自判决生效起开始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18年的抚养费,被告需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共计81884.25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因此,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期盼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王金贤律师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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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金贤
  • 执业律所: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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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1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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