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王xx的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xx的委托,依法指派王金贤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工作,开庭前代理人认真审阅了委托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听取了委托人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协议》成立合同关系
2015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王北京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协议》,是按照《合同法》、《建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签约主体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二、原告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施工款本金和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并经被告王北京验收合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因此,被告王北京应当向原告李xx支付拖欠工程施工款本金肆拾肆万元(440000.00)元)其中9万元自2017年3月15到判决生效之日利息和35万元自2017年6月15到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逾期付款利息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告追索工程欠款有法可依;“欠债还钱”,被告应付欠款天经地义!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和采纳。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金贤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