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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分配的八个典型错误

来源:张志松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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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分配的八个典型错误



劳动者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基金需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定简单明了,金额也明确,但对于如何分配的问题,却有很多典型错误。

 

一、工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的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二、工伤死亡赔偿属于遗产?

 

依照《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实际取得发生在死者故后,且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而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显然不属于遗产范围

 

三、死者生前的债务,应先扣除再分配?

 

因该款项并不属于遗产,其本质是对于死者家属的补偿,因此债务不应在其中扣除

 

、所有的赔偿款项都要分配?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给特定亲属本人,其他人无权分配

 

五、分配方式是按遗产分配标准?

 

不能按遗产分配的标准,虽然分配主体参照遗产继承的主体范围确定,但数额却非按遗产分配的标准,因为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取得发生在死亡之后,因此,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

六、分配一般是均额分配?

 

原则上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来源及依赖程度等合理分配,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这主要是考虑到受害人非正常死亡,打破了稳定家庭共同生活秩序,而按照常理,在对家人帮助照顾上,与死者紧密共同生活、对死者依赖更大的人会得到最多,因为死者死亡后,这些人受到的物质上的损失也最大,所以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生活来源等决定各赔偿权利人的分配数额。如当事人无法证明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的,可以适用“均等分配原则”。

 

七、领取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亲属,应该少分或不分?

 

恰恰相反,应当对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赔偿权利人予以适当照顾。因被扶养人虽已单独领供养亲属抚恤金,但该补偿较低,而被扶养人更多是未成年人,或者是年老无劳动能力的长辈,生存能力差,因此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适当予以照顾。

 

八、配偶因工死亡,另一方配偶先分一半再分配?

 

基于不是生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能按配偶先分割一半,余下再进行分配的方式处理。

 

附、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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