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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继续执行的概念定义

作者:李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3 浏览量:0

论 文 内 容

第一、关于继续执行的概念定义

“继续执行”是案件在执行程序中的一个法律术语,它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形:

1、继续执行是指案件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债务人的存款,扣留、提取债务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等各项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由其继续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案件在首次申请时就没有执行到位,导致被终本以后,债权人才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再次启动执行。

2、还有另外一种情形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要求暂停执行,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异议审查、异议复议、异议诉讼期间案件会中止执行,而执行申请人要求继续执行,如果执行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应的全额担保,人民法院则可以裁定继续执行。

3、另外还有两种比较特殊的继续执行,是执行案件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后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而后被执行人又反悔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执行的,前者中止执行后可以提交恢复执行申请,直接启动,无需重新立案;后者是指在终本以后再次启动继续执行,需要重新立案申请。这四种情形我都把他们理解成为属于广义上的“继续执行制度”。本篇论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二种情形,继续执行需要提供担保,而担保可以采用“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新型的担保模式。针对这种执行保险的相关问题,下面第三部分内容有所涉及,我将会进一步单独地进行阐述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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