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三层房 辅助工程属于承揽合同
农村自建三层房 辅助工程属于承揽合同
一、纠纷概要
M的拟修建一座三层半的房子,与L签订建筑合同,将该房屋主体工程交由L负责建设。2020年6月27日,M接来开倒混凝土机器的师傅,L安排D等五人给M的房屋倒混凝土(该五人从L处领取工资报酬)。当天D在案涉M家第三层屋檐边(屋檐宽约20公分)用耙子耙混凝土时坠落至地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D坠落处的墙体未搭外架,也未安装防护网。
二、案例来源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三、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四、要件事实
本宗纠纷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要件事实如下:原告为提供劳务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告为接受劳务者,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接受劳务者负有赔偿义务。
在承揽法律关系中,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裁判要旨
本案的法律适用,其核心在于农村自建房承包给个人的关系认定。本案涉案农村住宅为三层半,首先房主与施工组织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理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再次甄别建设工程合同,考虑建房施工的具体内容,“拉毛和贴外墙瓷砖”建筑工艺相对简单,技术含量较低,标的额相对小,不涉及大的房屋主体建设,是辅助工程,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更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更能体现合同的性质。关于受害人D未注意自身安全,应自负20%的责任。
六、生效判决
1、由被告L赔偿原告王某甲等人各项损失204550.8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由被告M赔偿原告王某甲等人各项损失159095.1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3、驳回原告王某甲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