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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担责?
作者:贾路胜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1 浏览量:0
无偿代驾的帮工行为如何赔偿?
张三驾驶私家车赴宴饮酒,宴席后为避免酒驾,张三请李四过来帮忙代驾,送他回家。李四在途中不慎追尾一辆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驾驶员王五受伤。交警出具事故认定李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王五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赔偿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损失,并且要求车主张三承担连带责任。
李四是应张三的邀请,临时帮助张三代驾,不计报酬,应属于义务帮工性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帮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因为李四是帮工行为,所以应该有被帮工人张三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李四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张三对保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有偿代驾的服务行为又如何赔偿?
小王在莫饭店和朋友聚餐后,通过某代驾公司的手机APP平台联系代驾服务,代驾公司将工单信息发送给小章,小章随即联系小王,他们确定信息后,小章驾驶小王的私家车途经十字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将过马路的李某撞伤。经事故认定小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有偿代驾,比如滴滴代驾、美团代驾等代驾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又如何赔偿哪?
有偿代驾提供的是代驾服务,与朋友无偿帮工行为不同的性质不同,承担责任的结果也不相同。本案中,应当先由机动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与赔偿,不足部分应由小章所在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同样是代驾,两种情况承担责任的结果却不一样?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使用人”的概念,主要着眼于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这两个标准。实践中租人车、借车人、代驾公司的驾驶员、酒店的代为泊车的人,汽车修理厂的试车人,因具备运行利益而成为使用人。
在第一个案例中,朋友的代驾行为属于无偿的帮工行为,李四既不是租赁、借用车辆、也不是提供有偿代驾服务,李四是受张三指使示,送张三回家,不存在个人利益,因此李四不具备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不是车辆的使用人。但由于李四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第二个案例中,小章对车辆具有运行利益,即提供了有偿服务,属于提供代驾服务行为。由于小章是代驾公司的雇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因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最终由代驾公司承担保险不足部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