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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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

父母离婚约定央产归儿子,父亲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何处理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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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张xx和李xx(以下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 2011年3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我是二被告之女。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张xx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以下称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我所有,且双方应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相关手续。我多次请求张xx履行上述协议内容,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我名下,但其至今年未予配合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归张x所有;

 

      被告辩称

      凌xx辩称,我虽然认可《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但我认为,当时约定将两套房屋中的一套房屋给李xx、另一套房屋给张x,是因为我自2010年至2011年3月期间欠下了150万元的赌债,为了让她们安心,也是我作为男人的担当,所以我才在离婚时放弃了两套房产,独自背负赌债。但是,我赌博只是离婚的原因,且我已于2016年还清赌债、再婚,2017年8月我的儿子张x1出生,为了给我的新家庭一个说法,我多次与张x、李xx协商修改《离婚协议》。

      李xx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告系此二人婚生之女。2011年3月31日,二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约定:“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北京市xx区xx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儿所有,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女方承担。男方享有房屋的居住权。b夫妻双方婚后购买坐落在北京市xx区X1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此后,案涉房屋由张x居住使用至今。
     张xx称案涉房屋为央产房,其在再婚前已就案涉房屋取得原产权单位变更产权登记的准许,并已至央产房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故案涉房屋现具备产权过户条件;但因其独自背负赌债、已再婚并育有一子凌x1,故曾与李xx协商修改《离婚协议》。为此,张xx提交其与李xx于2020年3月短信截图若干,其中,张xx提出案涉房产“张x一半的权益,张x1一半的权益”,李xx答复“我不同意,不是你和张x一人一半吗,那就把房子卖了,一人一半就行了”“以前没有这个孩子(张x1),房产也不是你一个人的,你没权利让他们平分”。

判决结果

       张xx和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协助张x将现在张xx名下、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转移登记至张x名下;

 

       房产律师王辉点评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凌x所有,因视为双方均作出了将案涉房屋赠与凌x的意思表示;凌x作为受赠人,已通过受领案涉房屋房产证的方式表示同意接受赠与,故其有权向二被告提起本次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排除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相关条款,而应当以欺诈、胁迫为变更或者撤销的条件,并且应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提出主张。本案中,《离婚协议》是二被告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等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张xx虽以离婚时独自承担赌债、已再婚并育有一子等为由申请变更《离婚协议》,但其未在登记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故其在本案中提出该项主张已明显超过上述除斥期间,法院不予支持。加之,张xx自认案涉房屋虽为央产房,但已具备产权过户条件,故其应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张x名下的相关约定。
  但是,因张x依据上述协议内容仅就案涉房屋享有债权,而非物权,故其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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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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