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鉴定样本不足无法进行笔记鉴定,法院不认可遗嘱真实性
案情简介
苑x1诉称,苑xx与张xx夫妇生育有五子。张xx于1998年1月13日死亡,苑xx于2013年7月13日死亡。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原为张xx和苑xx分配的承租公房。我一直与父母生活。父母表示以后房屋由苑x1使用。后来购买房屋时,我也出资了一半房款。母亲死后,父亲也多次表示将房屋给我。后来父亲就将要把房屋留给我的意思写了下来。父亲去世后,我与几位哥哥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我认为房屋中属于母亲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属于父亲的份额按遗嘱继承。要求法院判令北京市xx区x号房屋50%的份额由我继承,另50%的份额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
苑x3辩称,同意房屋归苑x1所有,由其支付相应补偿款。
苑x4辩称,不同意苑x1的诉讼请求。父亲的遗嘱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是父亲书写的。我们都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父母生病后由我们轮流照顾。案涉房屋中也没有苑某1的出资,全是父母的出资。父亲2013年死亡,苑某1一直占用房屋,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
苑x5辩称,父亲的遗嘱及内容我均不知情,我也没有就房屋的归属和折价款进行过协商。父亲在世的时候,大家聚在一起,父亲意识十分清楚,没有提出过有遗嘱,我认为遗嘱是伪造的。
苑某2辩称,同意苑x1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苑某1提出笔迹鉴定申请,申请对前述手书材料上所有字迹进行鉴定。本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落款处“苑某义"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苑某义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由于样本不足,无法进行正文字迹的鉴定。苑某1支出鉴定费4300元。苑某4和苑某5不予认可,称鉴定意见只选取了银行的样本,存在苑某1代签的情况,且其他字迹不能鉴定,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苑某1承担。
法院判决结果
一、北京市xx区x号房屋及被继承人苑某义留有的存款十万元由原告苑x1继承;
二、驳回原告苑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房产继承王辉律师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苑某1主张被继承人苑某义立有遗嘱,但苑某4和苑某5对苑某1提出的遗嘱不予认可。虽经鉴定遗嘱落款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但正文字迹因鉴定样本不足而无法鉴定。按照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字迹应当均为遗嘱人亲笔书写。现苑某4和苑某5提出了异议,应由苑某1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苑某1提出的证人证言,并非直接证明立遗嘱的过程,不能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苑某3和苑某2虽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也不能就此认定遗嘱为真实的;苑某1提出的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未分配房屋的证明,也不能证明遗嘱的真实性。综上,在法律已对自书遗嘱有明确规定,案涉遗嘱是否为苑某义亲笔书写存在疑问的情况下,而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苑某1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于苑某1提交的遗嘱不予采纳,案涉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处理。另,苑某1主张对购买房屋有出资,提交的证人证言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案涉房屋及10万元存款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在苑x1、苑x3、苑x4、苑x5和苑x2间分割,同时考虑到苑x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情况及房屋装修的情况,法院对于苑x1予以多分。
案涉房屋之前尚未实际分割,苑x1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故对于苑x4主张要求苑某1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