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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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

房产律师:因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实际房屋价格,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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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x1与张x2系兄妹关系,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两人两人父母的遗产,经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调解涉案房屋归张x1继承所有,张x1支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之后涉案房屋过户到张x1的名下。因张x1无力偿还车贷,张x2建议张x1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到张x2名下,以免房产被拍卖变卖。于是张x1与张x2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x1认为,张x2与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亦远远低于同时期的房屋价格,构成显失公平,且张x2存在制造支付购房款的假象隐瞒事实真相的情节,故《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撤销。

张x2辩称,不同意张x1的全部诉求,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求。张x1与我是亲兄妹,我们的父母共生育一子三女,按照排行分别为张x 1、张x3、张x4、我。涉案房屋原系我们父母的遗产,我们兄妹于2010年就涉案房屋产生了继承之诉,该案最终出具了调解书,载明涉案房屋由张x继承所有,张x1、我、张x3共同给付张x4房屋折价款及父母的存款共计27万元。因张x1经济状况不佳,我代张x1向张x支付了20万元。X年,张x1购买了车辆但未偿还贷款。银行于2006年将张x1诉至法院。2016年,张x1要求我帮助其支付该案的执行款约16至17万元。当时双方协商一致谁支付房屋折价款涉案房屋归谁,但因张x1无能力支付该款项,其提出将涉案房屋抵扣给我。2016年11月28日,我与张x1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转让价格为236万元,我出资代张x1偿还车贷以便解除对车辆的查封,扣除我之前给张x1垫付的各项费用及帮助款138万元之后,一年内我再支付张x4房款198万元,另张x1可以在涉案房屋内再居住三年等。可见,《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而做出的行为,且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张x1配合我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我分期将钱存入了张x1本人开立银行卡中,并以该卡中钱款前往法院与银行办理了执行款的结算手续。自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我通过现金与汇款的方式向张x1支付了98万元款项。综上,张x1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结果

一、撤销原告张x1与被告张x2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

二、被告张x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张x1将坐落于北京市xx区X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张x1名下。

 

律师解析

房屋律师王辉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否撤销的问题,就此,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单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15日签订该合同,约定由张x2以86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但经评估,涉案房屋在2016年12月15日的市场价值为333.22万元,故《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值明显背离房屋实际价值,就出售人张x1而言已构成显失公平。

其二,就《协议书》而言,张x2称该协议所载交易价格方系双方所约定的真实交易价格,但法院认为,首先,协议书所约定涉案房屋成交价与评估值仍相差97.22万元,亦明显低于涉案房屋的合理价格;其次,《协议书》载明张x1、张x2与张x3在2011年商定张x1应就涉案房屋的继承各给付张x2、张x3折价款50万元,但经法院询问,张x2未能就该折价款具体如何计算得出做出合理解释,鉴于继承案件中张x2、张x3均曾明确表示认可张x1应多分遗产,加之该案调解书已就应给付另一继承人张x4的折价款进行了确认,结合涉案房屋在2011年的正常市值,法院认为《协议书》所约定折价款明显高于张x1在当时应给付折价款数额,不符合常情常理;再次,经法院核实,就《协议书》约定的剩余购房款98万元,张x2称其已支付完毕,但经查张x2确曾持张x1名下工行卡自存自取制造已给付购房款证据的行为,张x对此行为不能自圆其说。综上,法院不能对张x2所提交《协议书》及《收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张x2据《协议书》进行辩解的意见不予采信。

 

律师提示

北京房产律师王辉,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借名买房、房屋产权确认、拆迁安置房屋纠纷案件。在长期的房产纠纷法律事务中积累了大量司法实践经验。通过上述案例,王辉律师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合同。本案中,涉案房屋合同价格明显低于房屋实际成交价,故该合同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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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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