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律师:买房人提出解除合同之后
又要求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5日,赵x与李x在xx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x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小区xx号房屋出卖给赵x,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xx银行,抵押金额175万元。买卖双方最晚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20日内,共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赵x与李x在2020年1月1日签署的房款支付协议中约定,李x同意将x号房屋出售给赵x,房屋成交总价款为200万元。双方一致同意定金总额为8万元,赵x于2018年3月15日将8万元划转给李x。赵x于网签后2个工作日(产权解压后)将20万元以资金自行划转方式支付李x;赵x于过户前3个工作日将170万元以资金存管方式支付李x;赵x于过户前3个工作日将2万元以资金存管方式支付赵x。
买卖合同签订当日,赵x向李x支付定金8万元。2018年4月2日,xx房地产经纪公司告知赵x,李x违约解除买卖合同。赵x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李x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中介费,但经再三沟通,李x不同意赵x的要求。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x将李x诉至法院,1、要求解除赵x与李x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李x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2、要求xx房地产经纪公司和李xx退还中介费40000元。3、要求李xx赔偿律师费1万元。
李x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赵x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李x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xx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不同意赵x解除合同,中介不应退还。
法院判决结果
一、解除赵x与李x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款支付协议。
二、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x双倍返还定金十六万元。
三、驳回赵x其他诉讼该请求。
二手房买卖律师王辉解析
赵x与李x、xx房地产经纪公司签署的居间服务合同以及赵x与李x签署的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居间服务合同及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x在签约不久即通过xx房地产经纪公司向赵x提出解约,买卖双方虽经xx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协调,最终未能就解除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李x虽然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之后向赵x发送律师函,提出协商解除买卖合同或者恢复买卖合同履行,但在此之前,李x从未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亦未以实际行动办理解抵押等先履行之合同义务。李x现在提出恢复买卖合同履行已不现实。由此可以确定解除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及房款支付协议,并认定由李x承担买卖合同解除的责任。赵x支付李x定金仅为8万元,不足购房总价款的20%,张力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在合理范围之内,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xx房地产经纪公司已促成赵x与李x签约,有权依约向赵x收取居间服务费,赵x要求xx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法院已确定由李x双倍返回定金,故法院不予支持;赵x要求李x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赵x主张的律师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北京房产律师王辉,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借名买房、房屋产权确认等纠纷案件。在长期的房产纠纷法律事务中积累了大量司法实践经验,通过上述案例王辉律师提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建议合同签约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如实履行合同,以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