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律师:卖房人一房二卖并给第二买受人
办理过户手续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5日张xx通过xxx房地产经纪中心提供居间服务,与赵x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xx购买赵xx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一套,总建筑面积87平方米,成交总价为112万元。约定张xx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赵xx支付定金5万元,在收到张xx的首付款35万元当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张xx,过户当天必须将全款打入赵xx账户。
张xx按时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后,赵xx也交付了房屋,涉案房屋一直归原告居住使用。房产证下发后,张xx多次催促办理过户手续,但赵xx总是借故推脱不配合张xx办理过户,后明确表示拒绝出售。之后在于xx没有实际查看涉案房屋的情况下,赵xx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78万元直接将涉案房屋出售并过户给了于xx,系恶意转让。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xx将赵xx和于xx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赵xx、于xx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赵xx与于xx签订的房屋买卖网签合同。
赵xx、于xx辩称,不同意张xx全部诉讼请求。赵xx与于xx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张xx未腾退房屋,致使于xx无法居住。
法院判决结果
一、确认被告赵xx与被告于xx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手房买卖律师王辉解析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被告赵xx已经与原告张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与被告于xx恶意串通,将房屋再次出售给被告于xx,损害了原告张xx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张xx要求确认被告赵xx与被告于xx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张xx要求撤销被告赵xx与被告于xx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备案的诉讼请求,因网签合同备案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北京房产律师王辉,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借名买房、房屋产权确认等纠纷案件。在长期的房产纠纷法律事务中积累了大量司法实践经验,通过上述案例王辉律师提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建议房屋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个自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