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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肝宝贝”在幼儿园受伤,谁来担责?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0-07 浏览量:0

今天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人物均为化名):

曹某某五周岁,系某幼儿园学生。某日,曹某某在幼儿园操场上自由活动。期间,一名幼童与曹某某在操场上追逐跑动,曹某某跑进操场上的滑梯与墙体之间狭窄通道时,其右耳被右侧墙体(墙体上安装有高出墙体部分的木质格栅)上尖锐物刮伤,致软骨外露,当即伤口处流血。曹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之后,曹某某的父母与幼儿园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便以曹某某为原告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曹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呢?

上述案例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发生的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规则。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幼儿园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其在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方可不需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曹某某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操场上进行自由活动过程中被幼儿园内设施刮伤右耳,这一事实也说明幼儿园的园舍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予排除,故幼儿园应对曹某某受伤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给您提个醒:

在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涉及到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是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当遇到此类纠纷时,建议您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以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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