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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情节严重”的认定考量因素

作者:刘川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5 浏览量:0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该规定以法典形式确立了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为知识产权各部门法继续细化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一般规则和上位法支撑。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二是必须侵权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侵权,一般权利人只要提供清楚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该证据证明程度达到让理性人认可侵权人系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程度即可,而对于“情节严重”,则需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尽管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意见对知识产权侵权“情节严重”都有述及,比如2021年6月1日即将施行的《专利法》第71条、《著作权法》第54条,现行《商标法》第6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第10条、《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第7条、《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都规定侵权情节严重的,权利人可以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这些法规对 “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以及如何认定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据悉,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民事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相信会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因素做出规定。在此之前,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法院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梳理,总结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和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借鉴。

一、重复实施侵权行为

此种侵权情节直接指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权人重复实施侵权行为,说明主观上恶意程度较高。

典型案例1:【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154号】

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在2016年曾经实施过侵害原告同类产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在调解协议中明确承诺不再从事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现再度实施同类侵权行为,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恶意程度较高。

典型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

法院认为:在本案诉讼前,被告公司已经历两次因涉案专利而被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在上述情况下,仍然继续实施了制造、销售侵害同一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制造、销售了多款侵权产品,主观上具有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故意,且重复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以侵权为业

此种侵权情节亦直接指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权人以侵权为业,说明主观上恶意程度很高。

典型案例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049号】

法院认为:王某某侵害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已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查明,应予认定。关于王某某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王某某的侵权行为系以侵权为业,属恶意侵权,情节严重。

典型案例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239号】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数据,其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29024537.66元,其中被诉产品收入25765391.03元,被诉产品收入在其全部收入中的占比高达89%,足以证明该被告基本以侵权为业。被告在本案禁令后仍继续组织实施侵权行为,足以证明被告构成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

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侵权规模较大

此种侵权情节直接指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侵权规模较大,往往导致权利人实际损失较大。

典型案例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192号】

法院认为:被告从申请到使用“镇山关”标识的系列行为表明其明显有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攀附原告的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信原则,其侵权行为属于恶意侵权,且侵权时间长达19个月,经营面积在300平米以上,侵权情节严重。

典型案例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677号】

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公司作为“毛线、围巾线、羊绒线”等与服装存在紧密关联商品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其在自营网店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几乎完全相同的标识且侵权时间较长,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

四、侵权地域范围广

此种侵权情节亦直接指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地域范围广泛,往往也意味着权利人产生的实际损失也较大。

典型案例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12167号】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拥有线下授权门店800余家,线上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官方商城、天猫及淘宝店铺等宣传推广品牌商品。虽原告在案证据仅能显示部分商城及线下门店在售侵权T恤,但根据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被告公司作为一家快时尚品牌公司,必然会通过其线上线下销售渠道推广出售其当季商品,故被告公司侵权地域范围广,侵权情节严重。

典型案例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007号】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广,至少涉及广州、潮州地区,侵权情节严重,对于原告诉请的300000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五、侵权人销售金额或销售数量巨大

此种侵权情节亦直接指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销售金额或销售数量巨大,意味着侵权人获利较大,往往导致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也较大。

典型案例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字2431号】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理应知晓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生产并且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淘宝商城以及自营官方网站所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志,且销售金额巨大,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应按照因侵权获利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典型案例2:【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24307号】

法院认为:根据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商品仅页面显示的销售就达3821笔,价格24元,且该销量统计未明确覆盖商品上架至下架的全时段,而公证时至产品下架尚有一段时间,可预计总销量应大于该数据。被告对被诉侵权商品上、下架时间拒不举证,从被告自认的销售时间看,持续时间较长,被告在接到原告律师函后未及时下架侵权商品,主观上放任,导致原告损失扩大。可见,被告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从赔偿金额体现对被告侵权行为的惩罚、警示。

六、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商誉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此种侵权情节亦直接指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权利人的商誉、市场份额等受到严重损害,必然会降低其经营收益,产生实际损失。

典型案例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27号】

法院认为:被告的关联公司在相关商标的申请注册过程中,早已知悉涉案注册商标在先注册的事实,被告在2016年8月后仍与某公司共同实施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其主观上漠视他人依法取得的合法权利,客观上挤压了炎原告通过商标使用行为积累商誉、开拓市场空间的可能,而且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炎黄盈动公司是他人相关服务品牌的代理商或者是出于攀附他人商誉而使用相关商标,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市场声誉,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典型案例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53351号】

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市场混淆,而且侵权产品还存在脱胶的质量问题,会使得消费者误购并误认为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会给原告通过长久努力积累起来的商业信誉带来负面评价,侵权情节严重,应加大对被告的惩罚力度,在本案中确定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比例。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昂导致权利人不愿维权和侵权人侵权成本低廉致使侵权人肆意侵权的现象将得到有效改善,这也使得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和难度持续增加。当遇到这类纠纷时,无论您是权利人还是侵权人,依靠自身处理这类案件将很难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好的办法是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是规避风险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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