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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境”你不可不知的法律问题

作者:刘川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8 浏览量:0

当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点已经转为防止境外输入的形势下,入境人员必须全面了解相关法律问题,这样既有利于自身风险防控,而且对整个社会疫情防控具有积极意义。笔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近期各级出台的一些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方面的意见、通知和措施,总结了入境人员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责任

1.承担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0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节第(二)款中规定了6种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因此,如果入境时实施了上述6行为,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2.承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节第(一)款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2种情形包括:(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因此,入境后,如果已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列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实施了上述2种极端行为,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承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20日公告,国务院已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的传染病,定为乙类甲管,即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管理。同时根据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节第(一)款规定,除了2种极端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外,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入境后,如果已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列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含2种极端情形),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参考2020年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三节第2款规定:“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传播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肺炎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仍未依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的除外。”如果入境人员已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在明知自己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下,故意传播病毒;或者不遵守规定,不听劝阻,不接受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因重大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给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侵害的,均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的责任方式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三、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个人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入境时,如果实施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存在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入境后,如果实施不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疫情防控措施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四、信用惩戒

各省市根据实际,对入境人员存在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出台了信用惩戒措施。比如,辽宁省根据《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防境外疫情输入相关措施的通告》,对于入境人员出现上述行为,要求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归集;上海市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对于入境人员出现上述行为,要求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北京市根据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四十三次会议精神,入境人员谎报瞒报也要纳入信用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旦被列为失信主体,将不能享受有关医疗费用的财政补助、医疗救助等,并可能对今后申请贷款、开办企业等造成不利影响。

给您提个醒:知法方能守法。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了解“入境”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勿因一时侥幸而终身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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