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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作者:刘川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8 浏览量:0

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十五条,对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程序、职责、效力、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针对该《规定》,笔者试作以下解读:

一、在效力层级上,《规定》属于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两个相关文件。2006 年9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设立及职责,“技术调查官”的概念还没有出现,但有了司法“技术人员”的提法。2014 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次确立了技术调查官制度。《通知》、《暂行规定》发布之时,技术调查官属新生事物,没有上位法依据,因此,二者属于业务指导文件。而《规定》发布之时,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的规定,可以作为技术调查官的上位法依据。因此《规定》属于司法解释,其效力层级较高。

二、在适用范围上,《规定》明确有权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均可以设立技术调查官。根据《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根据该条规定,可以设立技术调查官的法院范围不再局限于知识产权法院,而是扩大到了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其他人民法院。由于我国推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因此,技术调查官可以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三、在身份定位上,应注意技术调查官与专家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规定》第2条明确了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设置技术调查官的目的就是帮助法官理解技术术语、明确技术争议焦点、准确界定权利的保护范围等,因此,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诉讼活动在法律上属于审判活动。并且,与法官一样,技术调查官仅参与案件的“审判”活动,包括取证、勘验、保全、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等,而不负责维持法庭秩序、执行生效判决等审判活动之外的事项,故将其定位为“审判辅助人员”是准确和恰当的。首先要区分,技术调查官不同于专家证人。专家证人的规定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专家证人应客观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就技术事实问题的询问, 并可以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以及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专家证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由于专家证人受雇于当事人, 通常情况下具有明显的利益偏向性, 且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极容易影响案件公正, 因而专家证人的意见在多数情况下无法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技术调查官更加接近法官, 更能与法官配合, 参与案件审理的力度与广度更深入,中立性、公正性更强。其次,技术调查官亦不同于鉴定人。鉴定人是人民法院根据审理需要委托其为案件专业问题提供鉴定意见的专业人员,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的一种。而技术调查官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属于法院的工作人员,其是等同于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人员,作为法官的技术助手,协助法官理解和查明案件所涉的专业技术问题,为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四、明确了技术调查意见不对外公开。《规定》第九条规定:“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评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技术调查意见是技术调查官执行职务的工作成果,记载了其对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专业意见和分析说明。技术调查官独立于双方当事人,其调查意见不属于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仅对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起到参考作用。技术调查官利用自身技术知识,帮助法官分析技术事实,减少法官为确定技术争议焦点所耗费的时间,缩短案件的审理期限,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因此,《规定》直接规定技术调查意见不对当事人公开,并且由合议庭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五、规定了技术调查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分别对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在技术类案件的审理中,技术调查官的调查意见会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甚至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同时,由于技术审查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外界很难对技术调查官的审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若仅规定职责而没有明确法律责任,则技术调查意见的说服力必然大打折扣。因此,《规定》第十三条保证了技术调查官能够公平、公正地出具技术调查意见。

此外,《规定》还对技术调查官制度中的告知和回避、人员指派和调派、裁判文书署名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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