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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情被拦屋内后跳窗身亡”案二审宣判:拦阻者改判刑期6年

来源:李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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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某城一馅饼店女员工离职后,在员工宿舍内与男性网友王某奎偷情。被老板杨统朋发现后,王某奎多次试图离开宿舍,遭杨统朋阻止,并被其脚踹、手扇;杨统朋还打电话喊妻子过来,“让他们讲清楚。”被发现、拦阻约20分钟后,王某奎从位于二楼的宿舍窗户跳出,后不治身亡。


今年4月,某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统朋限制他人自由并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杨统朋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法院认为,王某奎之死,与杨统朋的非法拘禁行为具有因果联系。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杨统朋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杨统朋妻子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其丈夫阻止王某奎离开,系核查屋内是否有财物丢失,王某奎系自行跳楼,与其丈夫行为无关,认为其丈夫无罪。

本案中死者王某奎家属也对一审判决结果“严重不服”。王某奎家属称,王某奎“正值壮年、猝然离世,老母老年丧子、终日以泪洗面,妻子伤心过度、精神抑郁……美满家庭因为被告人的恶行而支离破碎,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难,精神受到了沉重打击”。

王某奎家属提出,“一条鲜活的生命因他(杨统朋)而失去,一个家庭的顶梁柱瞬间消失,无论是刑期还是赔偿金,均表示不接受。”王某奎家属请求司法机关对杨统朋加重刑期直至死刑,要求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

杨某辩护律师则认为,女员工离职后,杨某曾告知对方不要再擅自进入员工宿舍,但对方不听从安排,执意进入宿舍,“这是案发的部分起因。杨统朋阻止王某奎离开,是为了等妻子来现场,查看东西是否丢失,他有临时控制王某奎的合法、合理理由。”

“王某奎死亡之后果,是他碍于自己的情面跳楼所致,并非杨某限制所致。”殷清利认为,杨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审判决书内容显示某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王某奎与女员工陈某某的行为有违中华民族传统伦理道德,上诉人杨某作为陈某某的老板制止其二人这种违反道德的行为、询间王某奎进入员工宿舍的原因是正确的,也是合理的,但杨某非法限制王某奎的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害人王某奎的逃离行为是为了摆脱杨某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自救行为,其翻窗逃走时发生死亡的后果与杨某的非法拘禁行为具有关联性,属于非法拘禁导致被害人死亡。案发后,上诉人杨某委托王某键拔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被害人,明知公安机关要求王某键到湖滨花园小区配合调查而与王某健一起到达民警指定地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原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不当,依法应予改判。”某中院在二审判决书中称。

某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未认定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不当,依法应予改判,鉴于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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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艳
  • 执业律所: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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