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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起落杆落下后引发的法律思考

来源:四川瑞鼎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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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笔者经过写字楼楼下停车场和住家小区停车场出入口时遇到两次路人途径停车场停车栏杆时恰巧被栏杆跌落砸伤,进而引发了思考。随着最近十年来人们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拥有小汽车的家庭越来越多,搬进了有物业的小区的人也越来越多。当车辆成为了代步的重要工具,甚至很多家庭都不止一辆车,除了交通事故的多发、道路的拥堵外,停车场的修建、扩张也是非常多。

那么停车场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如何经营才能降低自身风险,最大程度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呢?
案例引用:七旬的朱老太到拱北买菜购物,她撑着伞,经过停车场入口处时,事故发生了。视频监控画面显示:朱老太经过这个停车场,其入口是人车混合通道,当时,一辆白色轿车正经过该入口,停车杆缓慢抬起,白色轿车缓慢通过入口通道,朱老太跟在该白色轿车的后面行走,白色轿车通行后,停车杆缓缓下落,在下落的过程中,停车杆先是碰到了朱老太遮阳伞,随后继续下落继而碰撞到她的头部,随后停车杆又缓缓上升至直立状态。后经医院诊断,事件造成朱老太头前额软组织挫伤。朱老太遂将市场经营方及停车场承租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道歉。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停车场承租方承担60%的责任。二审法院判决,停车场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法理解读:

在本案中,承租方作为停车场经营者,没有进行配置的完备,也没有设立安全隔离设施、警示标志标识,没有对停车的人和途径行人的进出提供明确的行径路线的引导,且停车杆的起落是有人工的操作权限的,所以承租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是导致朱老太被停车杆砸伤的根本原因。其次,停车场入口人车混合通行,而该承租地预留给行人可以通过的空间明显不够,在狭窄空间与停车杆之间也未设任何隔离物,亦无任何明显警示标志,最终导致朱老太在向前行走的过程中无法判断停车杆下落的位置,亦无法预见会被停车杆(尾部)砸伤的后果。

并且,在停车杆下落中已经感应到了障碍却没有回弹,而是继续下落,可见承租方在经营停车场的过程中对设备的前期选用、后期维护也存在过失。

结合上述案例,引申出笔者感叹公共停车场的运营主体要想经营好停车场并非容易的事情,而且还牵涉到繁琐的两大性质不同的主要法律问题:

第一类:车主的车辆本身作为财产属性遭到损害的情形,比如被其他同行车辆剐蹭、车辆本身被盗、车辆内存放的财物被盗、甚至是由于恶作剧导致的车辆恶意被损坏等,这涉及到管理者和车主之间形成了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主要是租赁合同和保管合同两类。如果所形成的是租赁合同关系,那么管理者对上述损失就没有赔偿责任,细心探究就会发现我们拿到的停车场的票据往往是“场地租赁费用”,这也是可以用于佐证双方法律关系的证据之一。相对应的,如果所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那么管理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有偿管理的责任会比无偿管理的责任大。

第二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类法律关系不仅是车主本人,还包括所有出现在、途径于停车场的人,关系到这些人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而停车场只要对外经营,就属于公众场所或经营场所,如果有人在停车场内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会适用上述规定来确定其成为赔偿的主体。

上述的两大类实际上都属于具体到停车场管理者做到哪些内容才算是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能够避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入手:

第一,完善停车场的硬件设施。停车场的相关硬件设施是否完备,很容易举证,也是判断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首要标准:

首先笔者认为停车场内应该多设立安全监控设施,尽量不留监控死角,并长期保持监控的正常运转,这样一旦发生侵权的事件时,就能第一时间获得相应的证据,比如有些侵权事件中,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如果能够提供出协助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和视频,这样将大大的降低了他在管理中的过失责任。或者说警方一旦抓到了犯罪嫌疑人,受害者就有了更明确的索偿的目标,这样能更好地获得赔偿,也会把相应的矛盾转移给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并且,监控的这种建立也能有效的完善管理当中的漏洞。同时安装监控还应该注意:一是尽量安装高清摄像头,在我们曾经办的案例中有些管理单位虽然安装了摄像头但摄像头非常模糊,根本看不清楚侵权人的实际面孔,会导致法院认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二是要保持监控的正常运行,如果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也有一些案件中有些管理单位虽然安装了监控系统,但部分监控坏了却不及时维修,发生侵权事故时因无法提供监控而被法院认定承担赔偿责任。

2、停车场内的交通标志、标线、反光凸面镜、减速带、照明等安全设施设备应完备。一般来说地下停车场的光线比较昏暗,且存在一些盲区和直角转弯的视线盲区,如果没有足够的反光镜和安全提示,停车场内一旦发生流量复杂和人员穿行的情形,就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停车的管理者如果没有在设施方面尽到完备的准备导致这样情形的发生,很难不承担责任。

3、有些“贵重物品勿放置车内”的警示语应在显眼处以明显的方式进行张贴,发放的停车卡背面也应印刷停车管理的制度和车主应注意的事项。

4、对于高危区域(比如收费处的匝道口、一些高低不平的地区、采光棚顶部、水沟处等)应设置警示牌及防护围栏等,并随时进行维护。比如一些高危地区更应该设立警示牌,在一些民事纠纷的案件当中,就有小朋友从停车场的草坪围墙边跳下,踏上了采光棚顶,导致跌落至5米深的地下停车库内发生死亡,法院因此认为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因此让停车场的经营者承担了赔偿责任。(2018)粤民终2225号。而在(2016)内民申494号案中,法院就认为由于停车场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停车场的升降杆落下砸伤消费者,应当对其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5、对停车场的消防设施应进行检查,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和喷淋系统、灭火设备等应设备齐全,防止发生火灾时无法扑救。比如在(2019)闽民申149号案中,该停车场停放了大量的处于充电状态的电动车,其中一台电动车线路短路引发火灾,法院就认为管理方本应考虑到该区域火患风险较大及电动车上装置的挡风材料会加大该风险,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管理方建立、落实了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度,采取了适当、合理的措施,如加强巡逻、适时监控、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喷淋系统、备足灭火设备等,以便于能够及时发现火情、防范灾害。管理方未尽到本应当积极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初期火灾未能及时发现、抑制,使得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其对损害结果具有过错。

第二,完善场地,人员,服务方式等的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的培训,增加其专业能力。

在停车场的管理过程当中,仅有完备的硬件设施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培养出一支有专业素养的管理服务团队,就这支团队的管理和服务内容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制度化的建设。比如加强其对相关业务能力、专业素养、服务态度、紧急事件应对的培训是非常重要的,而不是在突发情况发生后,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而冷眼旁观和甩锅的态度,从上述引用的案例可以看出,实际上朱老太一开始并不打算进行赔偿,因为赔偿金额毕竟只有2000多块钱,恰恰是因为场地经营方的服务态度和管理方式,才彻底激怒了受伤的朱老太,引发了这场诉讼给公司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因此笔者建议公司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1、建立保安定期巡逻制度并形成书面的巡逻签字记录。停车场内保安定期对停车场进行巡逻,并将巡逻的区域进行划分,从a区到达B区域时,在B区域的到达本上进行签到等方式。这样的签到本是判断管理单位是否尽到安全保障安全义务的重要材料之一。如果并未建立巡逻机制或者虽有机制但无书面记录,都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培训保安加强停车场内交通秩序管理的意识,针对场内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积极劝导,路线指引,对在停车场内逗留的学生和家长进行劝导和提醒。结合停车场类别、场地条件、人车混行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对于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要进行及时制止,不能放任,必要时拨打96119反映情况。采取相关措施尽可能注意保留书面记录,或者在监控下执行。

3、对保安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应加强,管理人员或者保安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过错行为)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害,虽然不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条款,但构成一般侵权责任,作为雇主,管理者仍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保安与他人发生殴打互相致伤已超出了经营者应提供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法律关系调整范畴,但是却应该属于雇员致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调整范畴,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这种情况影响恶劣。因此经营方一定要加强对保安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防止其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人身伤害。

4、建立一套突发状况处置制度并在平时多加培训及演练。停车场作为一个人口流动较大的场地,还涵盖有汽车的进出,突发状况是比较多的,因此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些突发状况的处置措施和相应制度,尽可能的减免,减少损失的发生。比如发生侵权事件时,有人受伤,应积极拨打120,而不是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坐视不理。相关人员离开现场以后,有其他人员留在现场固定保存现场证据,跟进预留证人的电话号码。遇到火灾等情况时,尽可能的防止事故和损失的扩大,正确疏散现场的人员和在场员工,正确使用制动报警装置,并保持应急通道和消防通道的长期通畅,不在停车场存放易燃易爆的物品。这些看起来琐碎的日常管理事项往往是将来发生事故以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有效证据。在一些法院公布的案例当中可以看到事故发生后现场一片混乱,没有人第一时间报警,也没有人采取相应措施才导致了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承担了更多的赔偿和过错责任。

5、提高工作人员(尤其是保安及保洁人员)的服务精神,培养他们细心、谨慎的服务态度。工作人员应随时保持着小心谨慎的良好服务态度,随时关注监控和停车场周边的情形,在巡逻过程当中对出现的自己看到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事项进行记录并进行排查,比如如果发现停车场内有不明液体,要树立请示牌,通知保洁人员进行清理,防止有人再次滑倒。当停车场的硬件措施存在凹坑的可能影响车辆驾驶和人员行走时,应该及时采用围栏树立警示牌。当极端天气发生时,应由专门人员通知当天工作人员应提前做好防护的应急措施。比如发生洪涝灾害时,避免地下停车场的车辆被水淹没等。在公布的案例中,由于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没有对现场的不明液体进行清理,导致有人滑倒受伤,就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地下车库积水时,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建立围蔽屏障等措施,以排除安全隐患,也承担了赔偿责任。(2018)京民申4433号一案、(2018)粤民申9672号。

当然,以上所有分析的内容是,笔者对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如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降低自身风险,尽可能的减免自身责任的一些简要分析。但在实践当中的案例,往往是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应证据多种多样,所以保存好事发以后第一时间的证据才是最重要的。经营者应否承担责任与长期的管理方式和证据的保存息息相关,承担多大的比例和责任也不相同。因此还需要经营者根据所运营的停车场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保留相应的证据,聘请律师作为常年顾问为自身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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