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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怀他人孩子,男方婚后“喜当爹”,法院:违反忠实义务!

来源:四川瑞鼎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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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的生活单位。配偶权、亲属权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在法律层面的确认。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在夫妻之间享有的一种权利;亲属权是基于家庭关系,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身份权利。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是婚姻关系当中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应,也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要求。所谓忠实义务,完全可以从基本的道德情感层面进行理解,因为中华民族几千年来都以“不忠”为耻,轻至精神层面的出轨、身体的出轨,严重至与婚外第三人同居、重婚、抛妻弃子,都难为一般人情感所接受。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应当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即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婚前并不存在这种忠实义务。那么女方婚前怀孕并在婚后生下与他人的孩子这种跨阶段行为是否违反了忠实义务呢?

基本情况:刘某某与戴某某于2012年7月网上相识,同年9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4日按农村习俗举办理婚礼,2013年4月6日生育男孩戴勇翔,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戴勇翔与戴某某无血缘关系,戴某某婚后构成了精神残疾,据此戴某某要求刘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体现为双方相互之间的感情坦诚与忠心,双方从婚姻缔结时起,均需保持感情的纯洁性,在缔结之前另一方与他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属于婚前个人隐私的权利范畴,行为人无须向对方告知该隐私,所以一般也不构成违反忠诚的义务,但如本案中,婚前与他人同居并怀有身孕,且结婚时隐瞒该事实,小孩出生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一方发现该事实后,双方感情开始破裂的这种情形,可以视为对忠诚义务的违反,因为该行为破坏了一方对婚姻关系的合理信赖,小孩是夫妻双方爱情的结晶,也是双方感情维系的一个重要纽带,能够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夫妻之间的乃至家庭关系的稳定,对婚姻、家庭的重要性高于一般的其他因素,且在我们传统的观念中,一般也不能接受婚生小孩并非亲生小孩的事实。基于此,忠实义务可以扩大适用于婚姻缔结前。因此,隐瞒与他人怀孕的事实,是违反夫妻之间诚实义务的,况且本案中,女方是明知怀有他人身孕,却刻意进行隐瞒,主观上是故意的,虽然每个人都享有隐私权,但隐私权的行使不能对抗社会的一般公序良俗与人伦,需符合一般的社会公德的认同。

因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是否能向其主张赔偿呢?
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曾经存在争议。根据曾经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有四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多数人主张第二种情形不得扩大使用到仅出轨的情况。

但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立法者显然已经注意到出轨这一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情形同样给另一方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且难以得到救济,于是民法典新增了兜底条款——“(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无过错方在遇到出轨并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

例如在上诉案例当中,虽然事件发生在民法典并未制定实施的情况下,考虑到这种“喜当爹”属于严重违背了人伦的情况以及孩子在家庭当中的关键性,其主观上有故意或放任的过错,客观上有侵权的行为,且行为造成了原告的精神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具备因果关系,判决同样支持了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类似的还有(2009)浙甬民一终字第760号、(2018)赣09民申33号、(2019)浙0783民初11217号等等大量判决的肯定。

维持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家庭法律规范设立的目标所在,互相尊重、相互扶持的婚姻才能长久、稳定、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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