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1、管辖问题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
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
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
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
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
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
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
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
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
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
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
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
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
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
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4、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2、特殊情形的案件管辖法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