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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作者:马环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3 浏览量:0


基本案情:孙乙系孙甲与其前妻朱某的婚生独女。孙甲与朱某协议离婚后与李某结婚,婚后共同居住于单位分配给孙甲的公有住房,两人未生育子女。该诉争房屋产权属于机床厂。孙甲因病去世后,机床厂将该诉争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为李某,后李某一直独自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生活并负担相关的租赁费用。其后,机床厂的公有住房按照市政规划予以迁拆。李某获得拆迁安置房,办理了产权登记并对安置房屋进行了装修。孙乙诉请法院确认其就诉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享有遗产继承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支付孙乙适当的房屋折价款。

案件评析:李某与孙甲再婚后,与孙甲共同居住在公有住房内。孙甲死亡后,李某以共同居住人的身份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承租权,后在诉争房屋拆迁时获得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公有住房租赁权是一种使用权,不能被继承,只能由符合特定条件的家属来变更承租权来获得实现。但是该租赁权所对应的财产性权益可以被继承。本案属于因继承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纠纷,自然属于继承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案中孙甲死亡后,对该公有住房承租权所对应的财产性权益,应当以遗产方式进行分割,在孙乙未明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其继承利益依然凝聚在该公有住房承租权上,虽然后来对该公有住房进行了拆迁和产权调换,但孙乙并未丧失对该承租权及其转化的利益的继承权,故孙乙依然可主张对拆迁安置房屋进行分割。由于公有住房租赁权的公益保障性是第一位的,李某与原承租权人孙甲一直共同居住在该公有住房内,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故在分割时应当对李某予以多分。

环宇看法:

继承,是指继承人对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又称为财产继承,即自然人死亡时,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归死者生前在法定范围内指定的或者法定的亲属承受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生前享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范围内的人为继承人。

继承的法律特征是:

(1)继承因作为被继承人的自然人死亡而发生;

(2)继承中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亲属身份关系;

(3)继承是处理死者遗产的法律关系;

(4)继承是继承人概括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以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这是对继承的基本分类。

法律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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