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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能否办房产证过户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4-27 浏览量:0
一、拆迁安置房能否办房产证过户
搬迁房具有合法产权的,当事人转让房屋时,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例如要缴纳契税、提供产权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二、安置房有产权吗
温馨提醒您,安置房有产权,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根据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三、办理安置房房产证所需材料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