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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决定书最终被依法撤销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1-18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申先生等人在河北省邯郸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20183月,因机场扩建项目,区政府发布了拆迁公告,申先生等人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拆迁双方一直无法就安置拆迁补偿达成一致,201812月,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申先生等人限期搬迁腾房。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先生等人意识到,再坐以待毙就会错失最佳的维权时机。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先生等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老曹团队明悦法律事务所的律师,负责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案件审理】

律师介入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结合委托人申先生等人的叙述,律师理清了案件具体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拆迁维权策略,目前最为关键也最为紧迫的就是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律师遂协助委托人申先生等人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为了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区政府提交了厚厚的一沓证据材料,项目预审意见、环评批复、征收公告、摸底调查表、银行证明等等,征收手续看似“一应俱全”。但“身经百战”的律师对于征收手续早已“烂熟于心”,通过细致的阅卷,律师发现了区政府的“漏洞”。

  律师指出,委托人房屋下的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且未经法定征收,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法无据,该补偿决定即使参照的是《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补条例》”),而《征补条例》中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以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享有复议复核的权利”。但此次征收过程中,区政府既无法证明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也没有向委托人申先生等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这不仅剥夺了委托人申先生等人的选择权,也剥夺了申先生等人复议复核的权利。因此,应依法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最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老曹说法】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对行政机关的职权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尤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法律都有具体要求,实体上和程序上都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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