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铭杰律师

庄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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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打赏美女主播30万老婆请求返还败诉,法院:正当合理消费

来源:庄铭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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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直播行业成为新的创收风口。看直播,成为一种娱乐消遣的方式。

看直播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是否打赏、给主播刷礼物,是观众的自由,全凭观众喜好。有的观众只看不打赏,有的观众动辄打赏几万、十几万。是否打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观众的个人喜好和经济能力。

某种程度上说,直播打赏正在成为影响亲子关系和夫妻感情的新因素。“熊孩子”拿着父母手机看直播给主播打赏的事件屡见不鲜;因配偶一方给主播打赏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况时有发生。

于是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直播打赏能否请求返还。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妻子起诉丈夫和直播平台的诉讼,起因就是直播打赏。

据报道,已婚男士钟先生长期在某直播平台观看直播,一年半时间里,充值1100多次,对370多名主播累计打赏近30万元。配偶江女士为此起诉丈夫和直播平台,请求返还全部打赏。

江女士的理由是钟先生对主播的打赏系对夫妻共同财产所进行的无偿赠与,侵害了江女士的财产共有权,据此请求确认钟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直播打赏不属于赠与,而是网络消费,钟先生为此接受了直播平台提供的观看直播、视频上传分享等服务,满足了日常娱乐和文化消费需求,从而驳回了江女士的请求。

一、直播打赏不属于赠与。

法院的判决首先回答了这个问题:直播打赏属于赠与还是消费。

对此,笔者赞同法院对直播打赏法律性质的认定,即直播打赏不属于观众对主播或者直播平台的赠与,而是观众基于与主播或者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的服务合同而支付的服务对价。

易言之,观看直播的观众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文化消费的服务合同关系。直播平台提供各种各样的直播内容供观众选择,观众登录直播平台后观看自己感兴趣的直播。

因此,从本质上讲,到直播平台看直播和到电影院看电影没有区别。电影院里有同时上映的多部影片供观众选择,就像直播平台上有多种直播内容可供观众选择。唯一的区别是,观众要入场看电影需要购买电影票,而观众进入直播间并不需要支付费用。然而是否需要付费入场,并不改变直播平台为观众提供了观看直播这一网络服务的本质。

直播平台之所以对观众不收取费用,是为了获取更多的流量。毕竟消费者对价格是敏感的,如果看直播需要付钱,观众势必会更加理性,是否观看直播、看哪个主播的直播,将会成为观众需要考虑的问题,付费观看也就成为一道门槛,拦截了大量观众,一个直播间动辄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人在线观看的局面将难以存在。俗话说“有钱的捧个钱场,没钱的捧个人场”,只有把场子炒热,吸引更多的人观看直播,才能增加获利的几率。这就是流量经济,靠的是流量、粉丝、人气。

于是,不需要观众付费进入直播间,是直播平台对观众的让利,目的就是吸引更多的观众。为了培养观众观看直播的习惯,直播平台把直播内容的定价权也让渡给观众。观众可以在直播过程中随时退出而不支付任何费用,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感受自主决定打赏的金额和次数。也就是说,一场直播,对于某些观众来说,直播的货币价值为0;对于某些观众来说,直播的货币价值是几块钱、几十、几百甚至更高。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直播是一种文化服务,直播打赏是直播平台或者主播将自己对直播内容的定价权让渡给观众,由观众决定直播内容的货币价值。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是出于好意,并不以他人为自己提供了服务为前提。认为直播打赏是观众对直播平台或者主播的赠与,忽略了直播活动本身具备的合同属性。

回到本案,江女士把钟先生的直播打赏作为赠与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步路就已经走错了。司法解决纠纷,关注的是诉讼两造的基础法律关系和原告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请求权基础,错把服务合同关系当作赠与合同关系,从一开始便注定了败诉的结局。

二、配偶的财产处分权和财产共有权。

虽然江女士搞错了基础法律关系,但毕竟钟先生花了近30万元打赏直播,是否侵害了江女士的财产共有权呢?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消费的次数、持续的时间和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经济能力认定钟先生打赏近30万元是否属于正当、合理的财产处分行为。

本案中,钟先生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充值1100余次,消费近30万元,即平均每次消费约280元,不属于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额支出,应在另一方合理的容忍范围内。

纵使单看30万元的消费金额,也不能当然地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具体还得根据收入水平和经济能力确定。如果钟先生和江女士的家庭条件比较富裕,钟先生本人的水平较高,则30万元的消费完全可以纳入个人合理消费的范畴。举个例子,假设钟先生年收入60万元以上,则钟先生对该60万元的收入享有50%的财产份额,其中30万元经分割属于其个人财产,其对该30万元享有支配权、处分权,将其享有的30万元用于直播打赏的消费,并未侵害江女士的财产共有权。

因此,不能仅凭数额较大便武断地认为钟先生无权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江女士的财产共有权。

三、直播打赏不能作为配偶一方出于日常生活所需进行的财产处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平等处理权”进一步作了解释,区分是否因日常生活需要规定了财产处理权的行使方式:一、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如家庭生活中的吃、穿、用,任何一方可以自行决定,不需要征求另一方的意见;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如买房、投资等,则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钟先生对主播进行打赏,显然是没有经过江女士同意的。那么,钟先生是否可以不经江女士同意便对主播进行打赏?要解答这个问题,就需要解答看直播并进行打赏是否属于日常生活需要。

法院认为钟先生观看直播并进行打赏,属于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的支出,笔者难以认同。虽然法院的目的是为了论证钟先生直播打赏的正当性,但将配偶一方观看直播并打赏的行为解释为出于日常生活需要,名过其实。

诚然,社会生活的发展,国民除了有衣食住行的物质需求,也存在文化需求。观看直播,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满足文化需求的方式之一,但直播行业也存在灰色地带,部分观众观看直播是为了满足低级趣味,这对于个人的文化修养并无助益,反而影响夫妻感情和日常家庭生活。如果不加以区分,把直播打赏认定为配偶一方为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进行的财产处分,既侵害了配偶的财产共有权,也不利于对婚姻秩序的维护。

易言之,日常生活需要,一定是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提高家庭生活质量而产生的需求,夫妻双方都能从中得利。如果一方得利,而另一方因此遭受不利结果或者精神上的痛苦,则不能将一方对财产的处分认定为出于日常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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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庄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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