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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医生系外籍医生,无行医资格,患者主张“退一赔三”

来源:郑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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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7月,阿丽在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消费,门诊部告知可以安排韩国医师为她实施医疗美容手术。阿丽当场同意并付款。之后,韩国医师为阿丽开展额颞部拉皮、中下面部线雕、鼻唇沟填充(法令纹提升)共3个手术项目。

但术后,阿丽对手术效果不满,与门诊部协商未果后,遂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期间,该门诊部为逃避责任,伪造阿丽的病例资料,将未在厦取得执业许可的韩国医师改成国内执业医师。相关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行政处罚。故阿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门诊部所邀请的韩国医师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被行政机关处罚,并在术后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为逃避责任伪造病例,已构成欺诈,索赔近百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门诊部作为专业医疗机构,聘请韩国医师为阿丽实施医疗美容手术,理应保证该医师具备在华行医资格。韩国医师是否持有在华行医资格将直接影响阿丽是否接受医疗美容手术的判断,但门诊部故意未告知阿丽该医师不具备在华行医资格。在为阿丽实施医疗美容手术后,该门诊部还伪造病历及手术记录。上述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阿丽有权主张“退一赔三”。

据查,在本次医疗活动中,阿丽实际消费11万余元。法院认定,门诊部因欺诈应返还服务费11万余元,3倍赔偿金34万余元。因面容受损程度及后续治疗费用尚未确定,阿丽可在后续治疗后另行主张权利。

【讨论】

一、医疗美容纠纷请求权选择

1. 医疗美容纠纷侵权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因此,无论患者是在单纯的医疗美容机构还是综合医院内部设立的美容科室实施医疗美容活动,都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所引发的纠纷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大多数医疗损害常用案由,判决主要依据侵权责任等法律法规。

2. 医疗美容纠纷合同之诉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是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医疗美容中医患地位是平等的,患者有选择任何一家美容机构的权利,也有选择任任一美容项目的权利,同时美容机构应作出相应的配合。医疗美容不同于一般的医疗手术,比如骨科、妇科手术,其最大的区别就是医疗美容具备充分的自主选择性,医疗美容的目的主要为了美化外观,追求外在美的提升。在此种情形下,医疗美容中的医患之间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其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医疗美容纠纷提起医疗服务合同之诉时可以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但是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当患者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的规定。

3. 医疗美容纠纷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的选择

首先,侵权之诉适用的法律为《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定以及《解释》,其中第七章单独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具体法条。但是,如何提起侵权之诉的话,一般情况下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即通过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美容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进行最后的裁判。此外,侵权之诉的赔偿项目在医疗美容纠纷中主要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由于医疗美容致残的情形很小,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情况很少,至于后期的修复等费用一般都是在实际发生后再行索取。由此,可以看出侵权之诉时间久、费用多,而且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并且最后的赔偿金额有限,一般只是诊疗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其次,合同之诉中无法适用侵权责任规定以及《解释》等法律,又由于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无针对医疗服务合同的具体适用规则,因此能够适用的条款有限,只能要求美容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美容机构承担欺诈的责任。

最后,根据原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有权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具体到案件,上述案件中如果提起的是侵权之诉的话,那么需要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确定责任程度,法院在根据责任程度进行裁判,最后的结果有可能医疗费用都不会得到全额赔偿。反而,当医疗美容过程中美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的话,可以获得美容费三倍的惩罚性的赔偿,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美容机构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患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患者更有利。但是,如果经过医疗美容存在致残的可能,那么可以提起侵权之诉索要残疾赔偿金等赔偿更为有利。

二、医疗侵权损害中外国医生来华无行医资格责任分析

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但是由于手续办理以及时间问题,很多外国医师并未办理取得行医证书。这种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行为,不但会遭受行政处罚,而且在发生医疗损害后会使医疗机构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美容机构聘请的医师未取得行医资格并受到行政处罚,必然要对患者的医疗损害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违反行政行为并非意味着要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具体可见作者文章()。

三、如何识别非法医疗美容机构

近日,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医疗美容科室要核定到二级诊疗科目,并按要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备案。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因此,就医者应仔细核对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可见作者文章()。

四、如何防范以及避免发生医疗美容纠纷

《中国青年报》报道以2017年数据为例,超过3000名外国人在华行医,其中2000多人未参加过中国的医师资格考试。原上海市卫计委监督所的李戈等人于2019年5月发表的一篇论文指出,2017年上海市登记注册有442位外国医师,其中美容科和整形科77人,占17.4%,绝大多数在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由此可见,外国医生中绝大多数未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以及大部分从事于美容科和整形科。

就医者在进行医疗美容整形前,最好先了解美容机构和医生的相关资质,不去非法美容机构,与医生进行充分沟通,真实表达自身需求,充分了解手术风险,调整心理预期。在美容消费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证据,避免纠纷发生。同时,根据近日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中:“医疗美容就医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主动查看医疗美容机构的资质证明,主动索取病历资料和票据,自觉抵制非医疗机构和非医师的医疗美容服务,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或来源不明的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其中就医者在就诊后一定要索要相关就诊凭证并仔细核实,以免发生纠纷后没有充分证据保护自己。

参考文献:

1. 沈涛、刘婷婷,《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浅析;

2. 厦门一美容门诊邀请无证外国医生 女子整容变“丑”起诉索赔百万。

3. 何鞠师、谢再守,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路径,《人民法院报》。


郑健,律师、专利代理师、卫生管理师,曾长期在三甲医院从事医疗卫生法律服务,参与处理多起医疗纠纷以及医院法律事务,对医药健康产业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目前担任多家医疗机构法律顾问。郑律师处理多起知识产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类纠纷,在专利、商标、版权、商业贿赂等各类纠纷处理中具备优势,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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