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健律师

郑健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

村卫生室违规输液,承担50%责任!村卫生室到底能不能输液?

来源:郑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31
人浏览

本文来源作者本人公众号律法律人

【案情介绍】


2014年10月9日上午9点50分许,原告带着有点咳嗽症状的儿子李某(2012年7月15日出生)到被告诊所处就诊。经在被告诊所诊断为:(1)××,开处方:0.9%N.S100ml×1瓶配氨苄西林钠、地塞米松,5%G.N.S250ml×1瓶配细辛腋注射剂。在对李某给予0.9%N.Sl00ml×1瓶配氨苄西林钠、地塞米松进行静脉注射(免皮试)过程中,李某出现打嗝、脸色变青、出现口吐白沫的等症状,医生潘家达、欧永源以及一螺石的私人诊所的医生,对李某进行打肾上腺素、输氧、使用诺贝林、向上一级医疗机构求救、心脏按压等抢救,在抢救过程中,被告诊所的医生打电话向上级医疗机构求助,上级医疗机构以没有车为由,没有出诊。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将李某尸体带走后,于××天六时许,由亲友将李某尸体埋葬。
另查明,患者李某曾在2014年10月5日到被告处就诊,使用氨苄西林钠前进行了过敏性皮试实验且为阴性,2014年10月6日就诊时免皮试使用氨苄西林钠,2014年10月9日就诊时免皮试使用氨苄西林钠。


诊所行政处罚】  


原告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举报,要求对李某死亡事件进行调查并作出结论。2015年1月27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告诊所未配备护士技术人员开展静脉用药业务为由,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罚款3000元。


医疗鉴定

两原告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该院委托该院技术室对本案原告的申请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因李某的尸体已经埋葬,不具备尸检的条件,该院技术室对本案的鉴定不予受理。

【一审审理】

  该院认为:被告的医疗、抢救行为符合与村级卫生所××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被告的免皮试操作,符合医疗操作规范。

  被告在给患者李某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作为诊疗两原告儿子李某的医疗机构,未配备护士技术人员开展静脉用药业务,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因此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告在给患者李某诊疗过程中使用静脉注射业务,该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被告并因此被有关部门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该院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应负与自身过错责任相适应的赔偿义务。

  结合本案的案情,该院认定被告应对患者李某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30%的责任。

【二审审理】

被上诉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1、被上诉人未取得××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静脉输液许可证,对上诉人儿子李某进行静脉输液治疗,违反了卫计委《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2、从2014年10月5日、6日处方签以及双方诉辩意见确定,被上诉人在执业过程中,通过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氨苄西林给上诉人儿子李某进行治疗,事发××日处方签中也有开出氨苄西林的记录。被上诉人未取得××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静脉输液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卫生部《抗菌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经县级卫生部门核准。

  3、被上诉人在诊疗过程中,未对患者进行实验室检查,缺乏细菌感染的实验室证据,在未确定有无应用抗菌药物指征时即对患者上诉人儿子李某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氨苄西林治疗,违反《抗菌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从2014年10月5日、6日处方签以及双方诉辩意见确定,被上诉人在执业过程中,通过静脉输注使用了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给上诉人儿子李某进行治疗,事发××日处方签中也有开出地塞米松的记录。上诉人儿子李某就诊时诊断为××,不具有糖皮质激素药物治疗的适应证,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糖皮质激素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药物治疗的适应证,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证的该类药物的使用,不能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儿童慎用。同时违反了卫生部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应如何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液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严格掌握输液指征,严格遵循××能口服不注射,能注射不静注”,除抢救外,禁止使用糖皮质激素。

被上诉人以上违反医疗机构行政法规、规章、××患者药物过敏,输液过敏致死的可能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未进行尸体检验,无法确定患者真正的死因。××双方都有义务在事发后提出对尸体进行检验,封存有关物证,从而明确死因。××双方原因,导致患者真正的死因不明,本院确定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承担50%的侵权责任,一审确定为30%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讨论】


1.村卫生室的设置和管理

《2019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9年底,全国53.3万个行政村共设61.6万个村卫生室,与上年比较,村卫生室数减少0.6万个。依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村卫生室是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因此,村卫生室是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在城市街道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属于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原则上一村一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的设立同样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2.村卫生室输液有哪些要求?

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改委、教育部等14部委日前联合印发《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以来,各地限药,限抗令不断出台。各地二级以上医院纷纷停止门诊输液。上个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重视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发挥医联体、对口支援的带动帮扶作用,指导基层规范使用抗菌药物。意味着“限抗令”同样再次升级。同时,《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时,需要获得当地卫生部门批准,同时只能使用基药。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此外,针对“限输限抗”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关规范。比如,2017年7月,广东省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表示为了降低输液安全隐患,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严格管理,并明确53种常见病原则上不得输液。

2017年7月,山东省发文,要求严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且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输注活动,要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去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要求从10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逐步减少门诊静脉输。

因此,村卫生室在给患者输液之前要考虑清楚哦!

本文来源作者本人公众号律法律人


以上内容由郑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郑健律师咨询。
郑健律师
郑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2023人好评:10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58号产业技术研究院9号楼23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郑健
  • 执业律所:上海汇业(南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09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58号产业技术研究院9号楼2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