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小三买的房子增值百万,配偶能要回来多少?
【案情回顾】
林女士与曾先生系夫妻关系。蒋小姐是曾先生的婚外情情侣。
2008年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曾先生分多次共计向蒋小姐转账人民币147万元。其中,2009年7月6日的一笔102万元用于购买深圳市罗湖区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蒋小姐名下。
由于无意中撞见曾先生于蒋小姐一起吃饭,林女士察觉了两人之间的关系,随后查明曾先生向蒋小姐转账的事情。
2014年6月,林女士作为原告,以蒋小姐为被告、曾先生作为案件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蒋小姐按罗湖区房产现值返还款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司法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评估,评估价为235万元。
原告理由:
1、原告林女士与曾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先生既未与原告协商一致处分,亦未用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被告蒋小姐购买涉案房产及其他消费,赠与无效。
2、被告对曾先生是已婚人士知情,仍选择作为他的情人并接受赠与,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3、第三人曾先生赠与给被告大额款项用于购房,直接转化为房产物权,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涉案房产价值款。
被告蒋小姐不同意按房产价值返还,即便返还也只应返还接受赠与的147万元,她的理由:
第三人曾先生向被告赠与的是钱款,而非房产。即使认定赠与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告返还赠与的钱款而非与钱款无关的其他财产。被告接受赠与后,赠与法律关系即终结,至于被告是自己或委托他人将赠与的钱款用于购房、消费、投资等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房产当前价值,是否意味着“若被告将赠与的钱款用于炒股并亏空的话,就无需返还赠与财产了?”
法院判决:
被告蒋小姐与第三人曾先生婚外情存续期间,曾先生转给蒋小姐的款项属于曾、林夫妻共同财产,且数额较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曾先生在未经林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自私赠与给被告,属无权处分行为。被告应当将上述钱款返还给被原告。
被告蒋小姐在收到曾先生赠与的款项后购买了深圳市罗湖区房产,登记在被告蒋小姐个人名下。根据物权登记公示效力原则,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权属证明,该房产依法归蒋小姐所有。本案曾先生无权处分行为所涉及的标的物应当是赠与给蒋小姐的钱款,而非房产。涉案房屋属于蒋小姐所有,对应的房屋增值亦归其所有。
因此,判决被告蒋小姐向原告林女士返还购房款147万元。
【律师分析】
送给小三的房子,能不能要回来?
几年前,“套路之王”郎咸平教授现身说法,联合前妻手撕“空姐前女友”,要回两套房的同时,也让全国人民知道了这个问题的答案:
送给小三的房子,配偶出手,可以要回来!
前段时间的热播剧《安家》中,阚太太在离婚前起诉知否,要回老公阚文涛给知否买的价值两千万的房产,再次普及了这个知识点。
究其法律依据,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如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严重侵害了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故该赠与行为应确认无效。
另外,小三接受赠与也并非出自善意,违公序良俗原则。
但是,这个知识点并没有这么简单粗暴!
送出去房子,能要回来房子没错,但往往现实并不是“老公把属于自己的房子送给了小三”,而是送了“买房子的钱”。
这种情况下,配偶能追回房子吗?答案是:不能!
配偶出手,也只能把当初的购房款要回来。连郎咸平教授也不例外,一顿操作,要回了两套房子的购房款。
这些年楼市火热,房价飞涨,眼看着给小三买的房子涨了百万、翻了几倍,是不是觉得只能要回当初的购房款太不公平了?但是什么样的结果又能称得上真正的公平呢?外遇之后,没有赢家!就像案例中被告说的,“如果将赠与的钱款用于炒股并亏空的话,就无需返还赠与财产了吗?”
就这一问题,今后立法者也许会重新制定相关法律,但就目前的法律而言,司法实务中的裁判意见还是很统一的:
出资以小三名义购房的,要回购房款;
名下房产过户给小三的,要回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