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玲玲律师

滕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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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征地拆迁,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债权债务

宅基地征迁补偿分配,不得突破“一户一宅”原则

来源:滕玲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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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高某和高某某原居住在金平县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黄家寨老寨村民小组,两人系亲兄弟关系,现已不在同一户口上。高某现住在金平县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滨河村,在该村有住房,但户籍地仍在金平县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黄家寨老寨村民小组。高某某现住在金平县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小黑桥村本案争议的被征收房屋内,户籍地也在金平县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小黑桥村民小组,高某某除本案争议宅基地和房屋外无其他宅基地和住房。

      本案被征迁房屋所在的农村承包地,在1982年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老寨村民小组分配给高某承包经营的0.48亩农村土地范围内。2013年,高某自行出资在该土地上建盖了一座房屋,面积为68.2平方米,现为砖墙树脂瓦顶。高某某也自行出资在争议地上建盖了一座房屋,面积为38.4平方米,现为石棉瓦顶。后因高某某建盖的房屋无法居住,高某让高某某在其已建盖的房屋内居住生活,高某搬出该房屋到滨河村建房居住至今。

       2020年3月,金平县人民政府对高某承包经营的0.48亩土地进行征收,测算补偿款为21083元,应补差价测算2781元,共计征收补偿款23864元。金平县人民政府于同月对高某某居住的房屋进行了征收,测算房屋征迁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款为204845元,并将土地征收和房屋征迁情况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4月10日至4月15日,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公示期满后,因高某和高某某对房屋征迁补偿款的归属产生争议,金平县人民政府未将征收补偿款拨付给高某某。

      因高某与高某某就房屋征迁补偿款的归属协商未果,高某遂诉至金平法院.。



金平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



        一、位于金平县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小黑桥村高某某居住的被征迁房屋补偿款204845元中的34100元归高某所有;



        二、位于金平县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小黑桥村高某某居住的被征迁房屋补偿款204845元中的170745元归高某某所有。



宣判后,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红河中院提起上诉。经红河中院主持调解,高某与高某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位于金平县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小黑桥村高某某居住的被征迁房屋补偿 204845 元中的主房(面积 68.2 平方米)的补偿费34100元及宅基地货币安置补偿费中的20000元,合计54100元归高某所有;



       二、位于金平县金河镇黄家寨村委会小黑桥村高某某居住的被征迁房屋补偿 204845 元中的简易房(面积 38.4 平方米)的补偿费 7680 元,走廊硬化(面积 21.08 平方米)的补偿费 1264.8元,宅基地货币安置补偿费中的 130000 元,一次性过渡安置补偿费 9600 元,一次性搬迁费 1200 元,一次性水、电、闭路电视、电话设备迁移费 1000 元,以上合计 150745 元归高某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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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玲玲律师
滕玲玲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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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滕玲玲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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