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鞍山律师 > 王亚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合同未签字或盖章有效吗

非原创(来源于网络,仅展示) 发布时间:2020-08-14 浏览量:0

一般而言,只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才成立。但是法律对合同成立也有例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例外规定呢 首先,这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只有签字或盖章,才能表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承认。但是如果在合同书没有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相对方又接受了该义务,则双方的行为本身即证明了成立合同的愿望和真实意思表示,这时法律就应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合同生效成立,而不拘泥于形式。否则可能使已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有失公平。其次,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最为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诚实、善良的内心状态,履行合同时恪守信用,以使交易双方相互信赖,减少纠纷,保障交易安全。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相对方又接受的"这一法定原则,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则各不相同。本案中,张先生和该公司经理多次磋商,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形成了书面合同,并且该经理向外界和公司员工也声称张先生是公司技术顾问,在公司遇到技术难题时亦向张先生咨询过两次。对于这种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只要双方当事人依合同开始了咨询与解答,就可以认定合同已开始实际履行,而与咨询的次数多少、内容复杂与否无关。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该公司经理不能以合同未签字或盖章为由予以撕毁。如果该公司拒不支付酬金,张先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王亚律师

王亚律师

服务地区: 辽宁-鞍山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辽宁鞍大律师事务所

133-2210-155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