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中如何认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彩礼返还中如何认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鲁03民终750号
案 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5月08日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6日,张某2与张某1依据当地传统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张某2按照习俗给付张某1彩礼61800元。双方于2017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张某1于2017年5月中旬从张某2家离开,2018年6月22日,经桓台县人民法院调解张某2与张某1离婚。张某2父母都是残疾人,母亲患有乳腺癌,其家庭生活困难。张某2起诉张某1返还彩礼。
法院裁判:
原、被告皆认可双方登记结婚后,被告张某1自2017年4月份至2017年5月中旬期间在原告张某2家居住,被告张某1作为女方,自认双方在登记结婚之前已在一起共同生活,而原告张某2认为被告张某1只是在其家中暂住,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鉴于该期间,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原告张某2的陈述没有证据佐证也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原、被告已在一起共同生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但是结合山东省桓台县的经济水平,原告给付的彩礼为61800元,数额较大,对于当地家庭负担较大,且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本案中应予以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关于返还彩礼数额,根据庭审调查,原、被告虽然登记结婚,但是未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而双方又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只是共同生活时间短暂,最终是因为原告张某2提起离婚诉讼导致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另外,被告张某1为筹备结婚购买了婚纱等物品,原、被告还拍摄了结婚照。因此,涉案彩礼不应全部予以返还。综合考虑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因素、共同生活的情况、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等,返还彩礼的数额以返还60%为宜,故,酌定被告张某1返还原告张某2彩礼37080元。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某1辩称彩礼已用于置办结婚用品,且双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不应予以返还,但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辩称主张,不予采信。
判决:一、被告张某1返还原告张某2彩礼3708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某2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双方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张某2向张某1支付彩礼61800元,对此双方均无异议。该数额较大,结合张某1家庭状况及父母身体及患病情况,客观上对张某2家庭生活造成一定程度困难影响,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双方现已离婚,张某1应当返还部分彩礼。原审综合诸多因素,酌定张某1向张某2返还37080元并无不当。综上,张某1认为不应当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上诉人张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要旨: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结合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因素、共同生活的情况、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等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