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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凭证能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吗?

来源:郑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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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一方以结算凭证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可以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结算凭证一般为结算单、发票等。

结算单是记载买卖双方交付标的物名称、数量及价款的书面凭证。结算单通常由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出具,在交付货物的同时交付给相对方,或者由相对方签字认可。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根据我国现行税制,发票可以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与抵扣是我国税收征管的一种凭证及措施,其主要功能是用以抵扣税款。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发票。发票一般情况下是收款人开具给付款人的,但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则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结算单、发票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具有证明力,但属于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间接证据,一般需要结合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对买卖合同成立的与否作出判断,理由在于:

(1)结算单、发票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发票还是财务凭证和税收凭证,通常均以真实的买卖交易为基础,故结算单、发票对买卖交易之发生有一定的证明力。如果否认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并无其他证据证明结算单、发票的内容与买卖合同关系相分离,则人民法院不应据此简单地否认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

(2)结算单、发票本身并非买卖合同,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结算单、发票与实际交易相分离的现象。例如,有的企业或个人为逃避相关税费,存在代开发票但并无实际买卖关系的情形;有的经营者为制造财务报表上的虚假繁荣,常以向业务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虚构买卖交易,编造经营业绩。此种情况不宜仅以结算单、发票为据认定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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