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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结婚登记,解除关系时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彭青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2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1996年农历11月6日,二人未领结婚证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感情尚可。姚某患有腰椎盘突出。二人有4张一年定期存单﹙每张1万元一张用黄某的名字三张用姚某的名字﹚。自1997年开始,二人开始因琐事发生纠纷,无法在一起生活。2014年11月份,黄某离开姚某与姚某分居,走时带走了两张存单﹙每张1万元﹚,给姚某留下两张存单﹙每张1万元﹚。黄某称姚某没病,不同意对姚某给予经济帮助。
姚某针对辩称的“患有腰椎盘突出严重”的事实,举出冠县中心医院于2014年7月4日出具的姚某检查报告单,报告单显示“姚某腰椎盘突出”但对其诉称的“其患有胃溃疡、高血压、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的事实没有举证据,法院并未予以认定。姚某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但没有钱分给黄某,并且要求黄某给予经济帮助。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解除同居关系?二、同居关系的情况下,财产如何分割?
本案中由于黄某和姚某只举办了传统的婚礼,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因此双方至今还只是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权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因此,黄某和姚某的财产分割应当比照共有关系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试行﹚第九十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最终黄某已拿走的2张一年定期存单﹙每张1万元﹚的存款归原告黄某所有,黄某留给被告姚某的2张一年定期存单﹙每张1万元﹚的存款归被告姚某所有。
而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属于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由于二人表示同意解除原有的同居关系,因此,视为二人已自动解除了原有的同居关系。
律师提醒:
1. 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要重视婚姻登记。
2. 未进行婚姻登记的双方关系视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比照共有关系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