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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作者:彭青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2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周某2019521日入职一装饰公司任职设计总监,主要负责装修设计、预算等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该公司称每月工资是基本工资5000+设计提成,设计提成按每单装修结算金额2.5%计算,签单当月收到客户预付款发放50%,剩余在工程竣工完成后支付50%周某则称每月工资是基本工资5000+设计提成+每月汽油补贴500元,设计提成按合同金额2.5%计算,签单当月收到客户预付款发放50%,次月发放30%,工程竣工完成后发放20%装饰公司已发放给周某20195-8月工资分别为2037.2元、5000元、4594.4元、4749元,其中7-8月因请假及迟到被扣除工资为405.6元、251.3元;9月应发基本工资为2833.9元,现尚未发放,其中因请假被扣除工资为583.5元。

根据公司提供的入职登记表显示,该入职登记表共二页,第一页载明周某基本情况、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第二页背景调查栏载明:周某有自己的工作室,与我同学认识,评价良好!总经理意见栏载明:同意临时顶岗设计师,签劳务合同;薪资待遇:基本工资1500+岗位工资3500+提成。周某承认填写了第一页,对第二页载明的上述内容不予确认,认为其根本不知道第二页所载明内容。

现周某离职,要求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装饰公司认为周某是别人介绍来临时工作的,双方仅成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存在的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虽然公司周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周某2019521入职装饰公司2019925日离职,工作期间接受原告考勤制度管理,接受并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根据周某的出勤情况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及按约定发放设计提成。双方的用工关系,符合上述规定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最后支持了周某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律师提醒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二倍的工资。

2.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看提供劳动的具体内容和双方是否是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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