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晓军律师

姜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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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来源:姜晓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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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法院判例

——(2015)都民初字第576-2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血表关系,在法律上禁止结婚。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女儿吴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杨某某与吴某丁系同父同母的亲兄妹关系。原告系某某之女,被告系吴某丁之子。2007年原、被告在浙江打工时产生好感而同居生活,2008年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5月生育一女吴某丙。后双方因性格问题发生吵打,感情逐渐淡漠。原告经咨询知道原、被告的婚姻在法律上是禁止的。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婚姻无效等。因被告在外务工,被告让其父吴某丁到庭陈述其意见:无效婚姻应该解除,小孩由被告抚养,不要原告给付抚养费,双方没有共同财产。

基于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故原、被告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原、被告所生育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女儿吴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予适当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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