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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漳州 刑事辩护律师 刘琬龙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5-01 浏览量:0

嫌疑人一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最为着急的莫过于其家人,尤其家人或嫌疑人根本不认为构成犯罪时,心情是崩溃的。嫌疑人自己心情也非常复杂,有生气、害怕、焦急甚至还有愤怒等,此时,能与他见面交流的,除了办案人,就只有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很多,不仅能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也能为其提供心理支持,让其在里面知道家人也在积极的帮助他,以缓解嫌疑人心理压力,增强其生活信心。在法律方面,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重点不同。

侦查阶段主要是通过会见及时掌握案件情况,提早介入,“黄金37天”要抓住。这一阶段大部分人都知道可以争取取保候审,其实还有更重要一环,就是根据案情看能否争取不予批捕,只要不批捕,嫌疑人自然也就能被取保。律师这一阶段不仅要了解案情,还要关注嫌疑人是否有被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及时与公安人员、检察人员沟通案情,提交书面材料,为嫌疑人争取最大权益。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主要是反复阅卷、会见嫌疑人、准备辩护材料。这一阶段不仅是脑力劳动,也是体力劳动。案卷少则二三百页,多的可能达到上几千甚至几万页,要逐一看过、比对,寻找出对嫌疑人有利的辩护点,对有疑点环节,还要通过会见与嫌疑人核对,并一一记录工作要点。这个环节的工作量非常之大,但也非常重要。本阶段其实还有一个工作不能被忽略,就是结合案情,可以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审判阶段,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环为嫌疑人作辩护。庭上看到是1-2个小时的庭审辩护,但大量工作都已提前在庭下完成,只有庭下充分准备,律师对整个案件了然于胸,才能在庭上应对自如。在准备材料过程中,同时还要做其他工作,比如根据案情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前与检察官法官沟通案件,了解检察院法院对案件的看法,会见嫌疑人告知庭审程序及辩护思路等等。工作内容较多,不能详细列明。

刑事律师的工作分散在各个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中,内容较多,下面仅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供大家参考。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大家如有刑事案件方面的问题或需要刑事辩护,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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