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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保存多久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20-10-25 浏览量:0

因为疫情,经济纠纷突显,以致经常有人咨询“黑名单”保存期限问题,担心各种影响。对于这个问题,有人说一年,有人说二年,但更多的人说三年或五年,其实都不全面。因为保存时间的长短不仅与你所涉及的内容有关,也与你改正的情况有联系。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类:

一、建筑类不良信息

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但这个规定也并非一成不变,如果后来整改的效果较好,自己提出申请,可以缩短公布时限,但最少不少于3个月。

具体哪些是企业的不诚信行为,有兴趣的自己去查。

二、个人不良信用

这是大家最关心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值得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具有上面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至3年(总共为3至5年)。

大家更多的是第一项行为,这项没有固定时限,只要履行完毕或达成协议,即可申请法院撤销记录,不良信息会在3日内撤销。

如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三、其他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可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

其中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该5年是从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算,而不是发生之日,二是不良行为,不仅指常规的“老赖”,还包括未及时还信用卡、逾期还房贷车贷等。当然如果你的信用够好,偶尔的逾期不会影响你的整体信用。三是对企业的不良信息保存期限未做明确规定。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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