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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王某、何某开设赌场案(辩护后主犯改从犯)

非原创(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12-29 浏览量:0

 周某、王某、何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汨罗市人民法院

(2020)湘0681刑初218号

2020年11月30日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91520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201911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12日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女,1986714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县。201911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12日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9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女,1982720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汨罗市。201912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由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9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仇明阳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刑检刑诉(20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王某、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9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11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被告人王某、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仇明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时间线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10月份至今,被告人周某、何某等合伙人通过手机社交软件微信、闲聊邀集参赌人员加入群聊,下载闲来麻将APP后组建亲友圈,通过邀请和分享链接的方式邀集参赌人员加入亲友圈进行长沙麻将、红中麻将、跑得快赌博活动,聘请财务人员王某等人进行管理,收取房费进行盈利,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王某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王某等人已向汨罗市公安局主动退赃,其中王某退赃45510元,何某退赃69177元。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建微信群、闲聊群进行赌博活动,为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接受多人投注;被告人何某拉人进群参与赌博并参与赌博平台的利润分成;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为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组织玩家参与赌博,仍积极参与财务管理,被告人周某利用自己的账号共计接收、流转网络赌博赌资15186270.47元,被告人王某利用自己的账号共计接收、流转网络赌博赌资21292991.7元,被告人何某获得上线周某的分红69177元,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属情节严重。建立微信群、闲聊群组织赌博与建立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性质相同,均属建立网络赌博平台,故本案定罪量刑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支付宝、微信、闲聊账号内的资金,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均可认定为赌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王某、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王某、何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周某起主要作用,并对被告人王某经手的赌资流转承担责任,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只对其拉进被告人周某建立的微信群、闲聊群并参与赌博的人员获得利润分成,被告人王某参与被告人周某建立的微信群、闲聊群的财务管理,拿固定工资,被告人何某、王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何某系主犯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何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退缴部分赃款,被告人王某、何某主动退赃,均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均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何某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王某犯罪行为较轻,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汨罗市司法局、长沙县司法局分别对被告人何某、王某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何某、王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某、王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仇明阳提出被告人何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且系初犯,应认定为从犯,请求对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周某提出其购买房卡都是充值整数,而公诉机关指控其购买房卡673825.55元的尾数不是整数,故公诉机关指控其购买房卡金额673825.55元不属实。经查,根据周某的微信账号×××08的交易明细,被告人周某于201921日充值支付866.74元、2019228日余额支付879.81元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另被告人周某供述,在某APP里登陆后绑定的亲友圈里面有购卡功能,进去后,可以选择不同的金额进行购买,分别是200500张房卡,5401350张房卡,9002250张房卡,18004500张房卡,购买好房卡之后,有个转卡功能,进入后可将购买的房卡转入亲友圈,以便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公诉机关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周某于201921日充值支付866.74元、2019228日余额支付879.81元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用于充值房卡,故本院对该两笔金额1746.55元予以剔除。被告人周某提出其通过微信、支付宝、闲聊账户流转的资金有生活开支,应当剔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员。的规定及被告人周某供述其使用微信、闲聊、支付宝接收、流转赌资。即在被告人周某微信记录中多笔交易辨认不实、无法记清楚的情况下经侦查机关甄别,并剔除明显不属于赌博资金的金额,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08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流转赌博资金6041454元;被告人周某通过自己的闲聊账号×××04(用户ID15**75)、Hui8**88(用户ID2**8594)分别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流转赌博资金5260988.96元;被告人周某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04进行赌博资金的流转,流转赌博资3883827.51元,共计15186270.47元都应认定为网络赌博的流转资金,故被告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一)项、(三)项、(四)项、第二款(二)项、第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91128日起至202311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以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余下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以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余下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以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四、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九千一百七十七元;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元、赌资九千五百一十元,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文尾

审 判 长  许泽平

审 判 员  杨宗辉

人民陪审员  黄孟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 金

仇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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