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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周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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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某均,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身份证号码:522421************,联系电话:13*********/18*********。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负责人:卢某,联系电话:02*********。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0439元;

二、判决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2月10日19时许,在杭瑞高速1302公里+600米处,原告驾驶鄂A95***号牌的家用客车与梁某刚驾驶的粤S053***号牌的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西支队凤凰大队认定,原告高某均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被告投有商业险、车损险,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拒绝赔偿,现在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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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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