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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关于结婚彩礼的那点事儿

来源:时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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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中国式婚姻中一种传统习俗,通常是在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现实生活中,彩礼纠纷经常发生,往往都是男女双方感情不和分手或者离婚而导致。那么,分手或离婚后彩礼该返还吗?

案例:王某锤和张花于2019年11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见面后对彼此印象很好,随后二人于2019年12月6日订婚。按照当地习俗,王锤通过媒人给张花见面礼1880元及价值7860元的金项链、金戒指,还有100000元的现金。订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感情出现问题,未领取结婚证,也未举办婚礼,于是王锤就要求张花返还上述彩礼共计109740元,但张花拒绝返还,无奈之下,王锤将张花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原告王锤给付彩礼系以与被告张花结婚为目的,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且被告张花曾向原告王锤提出领取结婚证结婚,故如要求被告张花全额返还彩礼款有失公平,所以被告张花应返还的彩礼款数额应适当减少一定比例。按彩礼数额以及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过错程度等酌情确定被告应返还原告王锤彩礼款数额为91000元。

律师分析: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法律实践中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在实际生活中,双方同居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非常多,如果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另,在中国传统习俗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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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时彪
  • 执业律所: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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