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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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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困扰了许多身处其中的当事人,针对这个问题专业的离婚律师给出了相关的咨询答复。

 

1.哺乳期的儿童

虽然现实生活中婴儿的哺乳期因人而异,但由于《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规定“不满两岁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在司法实践中,“哺乳期的子女”通常理解为不满两岁的婴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亲可以随父亲生活:

母亲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不适合子女随母亲生活的。

父母有抚养孩子的条件,但父母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

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们确实不能和父母住在一起。比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抚养孩子;母亲工作的特殊性导致抚养孩子的困难;或者母亲犯罪,不利于抚养孩子。

父母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随父母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

2.哺乳期后的儿童

也就是两岁多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进行判决。

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绝对优先的直接支持条件

父母双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可优先考虑下列情形之一: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孩子和他们生活在一起时间长了,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无其他子女,且对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其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随子女生活的。

(2)直接支持条件的相对优先级

《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要求子女随父、母生活。但如果子女已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考虑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3)考虑孩子的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具有一定的辨别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与父亲或者母亲共同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考虑其意见。

(4)同意轮流直接抚养孩子。未成年人除了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父母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离婚时夫妻双方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夺直接抚养费的,根据《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第二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裁定由一方暂时直接抚养,以保证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专业律师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的一个简要概述。如果有具体操作上的疑惑,欢迎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

 


以上内容由程智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程智华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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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程智华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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