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一定要足额赔偿吗
租房子临时需要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时,租客一定要足额赔偿违约金吗?合同的签订代表着当事人的合意,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可以在共同的意愿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事项作出规定。现实中也有一些案例,法院会根据当事人和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作出判决。
有一则这样的案例:2007年11月2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条款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某房屋(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房屋的租期是8年,、从2007年12月20日开始至2015年12月19日止;房屋年租金657,000元;房屋租金前四年不变,后四年以前一年为基数,每年递增百分之四;租金根据先付后租原则,每季度交付一次;被告应该在2007年12月6日前向原告支付保证金,租赁期间,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并约定,在租赁期间,除非合同约定的情况,如果被告中途擅自退租,应按照月租金的六倍金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原告认为,2009年2月20日被告通知原告,自己公司因为经营需要,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提前要求解除租赁协议,且拖欠了电费费用未支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合同违约,被告在没有合理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擅自解约,法院对于原告的诉求持肯定态度。但是在赔偿数额方面,也结合了一些具体情况做了调整。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违约的时间、双方履约的实际情况和原告的实际损失,综合对于赔偿金的计算进行一个考量。另外,合同中赔偿性质明显的数额规定和实际情况中租客履约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基础上,法院也会酌情考虑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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