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更名”遇限购,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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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更名”遇限购,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则上海房产案例,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上海房产房屋买卖合同,该上海房产合同中约定张某将自己的一套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上海房产商品房卖给李某,双方约定通过更名方式来履行该合约。双方约定李某应于2016年3月27日支付定金5万元,张某则承诺于2016年4月15日前向开发商申请办理更名并取得同意。现李某已按约支付定金,张某却在履行约定过程中多次提出要求加价。后政府发布了相关房产政策,李某属于限购对象,原告已无法与开发商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购买涉案房屋,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签订的上海房产《房屋买卖协议》,并由张某向李某支付违约金38万元。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上海房产案由于张某迟迟未履行合同约定,遇到限购导致本上海房产案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另外考虑到涉案房屋目前价格上涨幅度,对于李某主张的要求解除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3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因该案中的上海房产还没有办理权属证书,所以其更名条款并不存在逃税、避税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且《房屋买卖协议》并未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和可撤销、可变更事由,故本院对该协议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上述上海房产案中出卖人因没有及时履行更名,导致该合同遇到了购房政策的调整,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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