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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生小孩,男人靠边去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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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女星在微博上说:当知道自己怀孕后,选择了离开,选择不告诉男友也不让他知道,并断了联系。在对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完成了孕育和生产,成功升级成一个妈妈。



 

看看,在生小孩这件事上,女人说了算,没男人什么事。

 

笔者接触过不少此类案件。

 

有的女性,与男人或恋爱关系,或婚外情人关系,怀孕后,私自生下小孩。

 

更有甚者,有一个女性性工作者,在一次与某男进行性交易时,探知他有一定的身份和雄厚的经济基础,想办法怀了他的小孩,然后上门,要求该男“负责”。

 

这些人,有的为了报复,有的为了纠缠,有的为了找个借口,把生小孩作为要挟或要钱的工具,有的为了满足自己想有个小孩的愿望,为了一己之私,不顾自己无法为小孩提供一个良好的、健康的成长和生活环境,不顾小孩日后作为非婚生子女可能面临着的社会压力,在男人不知情或者强烈反对的情况下,硬是生下了小孩。

 

这时,男人,要不要负责?

 

我们知道,无论父母的关系如何,非婚生子女的出现是基于其父母的过错和责任,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所以,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得对其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抚养费按照什么标准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在实践中,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可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每月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极少数的万元以上,不一定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所以,有些女人,一时冲动,生下小孩,也只争到每月一千几百元的抚养费,独力携带子女,生活艰难,后悔莫及。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有权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当然,父母也可以立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给他人继承,将非婚生子女排除在外。但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及其他特定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当非婚生子女未成年时,亲生父母在立遗嘱时,应当为该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种份额,只要足以保证该子女的健康成长所需就可以了。

 

有人说,那我不认这个非婚生子,不就可以了吗?

 

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既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亲生父母负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义务,那么,这种义务,不是说逃避就可以逃避得了的。

 

如果对方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什么时候接触或者同居、什么时候亲热、什么时候怀孕,证明可能存在亲子关系,你予以否认,此时完全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来确定是否有亲子关系,但你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这时,就可以认定有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时候的男人,觉得自己就是个冤大头。

 

有人说,男人管不住下半身的那一刻,“悲惨的命运”就种下了。

 

也是。

 

女人,不仅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一对夫妻,辛辛苦苦创造条件,辛勤耕耘,妻子怀孕了,丈夫欢天喜地。

 

然而,有一天,妻子突然说“不想要小孩了”,并在丈夫极力反对的情况下,擅自做了流产手术。

 

丈夫欲哭无泪,认为妻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要求损害赔偿。

 

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和支配性,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因为生育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生理健康条件并存在生育风险,生育任务主要由妇女承担,妇女承担了更多的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所以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侧重于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既符合立法本意,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损害,甚至危及夫妻关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当然,为了给“受伤的男人“一个心理安慰,如果法律上认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而又不允许丈夫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实际上就是强迫丈夫娶一个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我们经常说:女人是弱者。

 

但是,在生不生小孩这件事上,女人说了算,男人靠边去。

 

男人真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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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程智华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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