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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机制之完善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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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仲裁财产保全启动机制。首先,仲裁机构应对当事人做好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技术性指导,充分提示应该准备的申请材料,告知申请的条件及存在的风险;其次,对于移送仲裁保全申请数量较多的仲裁机构,必要时可尝试委派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财产保全事项的接收、审查、流转等工作,集约化办理;最后,人民法院充分重视保全机制对纠纷化解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主动公示并统一对仲裁保全的审查标准。

  人民法院应建立财产保全快速反应机制。首先,法院内部应简化流程,提高财产保全效率。立案部门负责申请和担保的审查、裁定的作出,执行部门负责保全实施,由专人负责保全对接事宜,提高内部协调沟通效率。北京法院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试点创设的“立保同步”机制,以便捷、高效的保全措施,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其次,完善查人找物的方式方法。可参照诉讼保全采取执行措施,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书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也可适用于仲裁财产保全程序;同时,依法用好委托调查令等方式,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再次,提高财产保全的实施能力和水平,将保全案件交由专门团队负责,采取集约化方式办理,提高保全效率。

  通过规则设置建立较完善的“仲裁——保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仲裁机构和法院信息共享机制,解决实践中当事人、仲裁机构与法院各部门存在认识不一、衔接不畅、各自为战等问题。首先,各仲裁机构可与法院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建立标准统一、流程明确的申请移送和反馈机制。其次,用好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开发保全案件线上流转系统,实现“当天移转、即时裁定、线上反馈”。最大限度缩短流转周期,提高工作效率,达到保全结果线上反馈、保全措施到期自动提醒的效果。最后,关于仲裁前的保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应当统一理念,明确受理的标准和程序,参照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办理。

  完善仲裁财产保全立法工作。首先,可以考虑将仲裁程序的保全决定权部分前移至仲裁庭。仲裁庭更能准确判断是否确有必要作出保全措施,减少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的流转成本,减轻法院审查压力。在仲裁法修改时可以考虑赋予仲裁机构一定的财产保全决定权,由法院直接执行。其次,关于仲裁财产保全与执行管辖不一致的问题,各地可因地制宜、由高级法院统筹。坚持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再次,关于仲裁财产保全规定相对分散、各地模式不统一的问题。可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各地的经验和做法汇编成册,并予以公示,供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工作人员使用、识别和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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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程智华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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