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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思维小课堂》第一课读书笔记⑤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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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断性概念

这种概念存在于人们基于某一个事实的确认来认定另一个事实。规范罪责概念是刑法学中典型的论断式概念,通说理论认为罪责是指行为人辩识其犯行之不法的能力以及依据其辩识而行动的能力,简单来说就是具有他行为(不从事不法行为)可能性。要完整证明行为人有罪责,需要先回答人类是否有行为自由这个根本性问题,然后还要回答行为人在当时是否是具有行动自由的,这几乎不可能,因此当代的刑法典(凡承认责任主义的),均论断人类原则都具有此种能力,除非责任阻却事由存在。


鉴于间接故意的认定难题的存在,有人就建议运用论断式地运用〔意欲〕一词,即存在特定前提事实,即认定间接故意的存在,德国法院的确是这样认定的,但是由于前提事实条件包括哪些并没有被确定下来,那些事实具有重大分量也没有确定下来,使得这样的论断损及了裁判的可预测性——这是一种恶害。


(四)三种概念的区分

三种概念在实际运用中未必能够被准确分清楚。以共同正犯与帮助犯的区分为例,德国理论有这样的主张——A:[参与者必须希望他的行为贡献成为其他人行为的一部分,并且也希望他人的行为成为自己贡献的一部分],B:[满足这个条件才构成共同正犯]。法官的主要工作是证明A的存在,但是这非常难的,法官只能通过评价性的观察来判断——通过一种评价性的观察,将某种意志论断给行为人。这里需要两个工作:①基于特定事实的存在(论断的前提条件);②通过价值判断证立此前提事实的存在能够使得论断成立。也就是说,法官并不清楚这里的共同正犯的判断标准,是评价的方式在运用还是用论断的方式运用——毕竟,如下一段将说明的那样,论断性概念与评价性概念在运用上的共同点在于[对事实产生一种特殊作用]。


评价性概念与论断性概念的共同点在于其都有两个意义成分:一是被评价或者被论断的概念的内容;二是评价或者论断的前提事实,也就是两者均是从事实出发导向最终结论。论断性概念和描述性概念存在的一个相同点是被论断的不是评价而是事实,这样评价性概念的运用最终指向评价而论断性概念最终指向事实。尽管论断性概念的证成需要规范性的理由(比如人原则上被论断为具有他行为可能性的理由的正当性源于这样的论断符合国家对人的尊严的尊重这一规范性理由),但是这与最终被论断的概念内容是事实无关(他行为可能性还是事实不是评价性概念,但是它能够作为罪责的实质内容是基于责任主义这一规范性理由,这与其不是评价性概念无关)。


但是当论断概念的使用当作是评价行动,其与评价性概念的界限就模糊不清了,这就是前述关于共同正犯判断标准的适用所出现的问题。由于其定位的模糊,前提事实与证立论断的理由都变得模糊不清,于是,法官在判断时只能依据法感情做恣意的判决——这显然是一个不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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