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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消灭的不同情况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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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在特定的条件下也会消灭。抵押权的消灭虽然在《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未明确提出,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实际运用中的情况来看,抵押权的消灭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实现的方式消灭

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的抵押合同终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抵押权自然消灭。

2.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

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抵押权人自动放弃抵押权,自动的退到一般债权人的地位,放弃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这时抵押权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

3.因抵押合同的无效而消灭

抵押合同的无效包括多种形式的无效,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抵押权因合同无效而消灭,抵押合同的无效包括因主体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因客体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和因内容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等。

第一,主体不合格造成的无效。这主要是指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因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使抵押行为无效,抵押行为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抵押权因无效而消灭。

第二,客体的无效。《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对不得抵押的财产做了明确规定,如果用该条规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订立抵押合同,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法律关于抵押物的规定。

第三、合同内容无效。抵押合同的内容同其他经济合同一样,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利益,不得违反社会的善良风俗,否则合同就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同样如此,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上述规定,则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也无效。

第四、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合同无效。中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就限制性的规定了抵押合同的登记制度,如果只是双方当事人签字而未登记,抵押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抵押权也就自始不存在。(依物权法15条,担保法上述规定作废,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不动产抵押权在登记手续后成立暨生效)


部分消灭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基本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一规定就确定了抵押权的部分消灭,也就是说抵押权人虽然能够以抵押权对抗其他债务人,但不能对抗对抵押物主张权利的第三人,这仅指须登记的抵押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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