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异进律师

李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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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出售?取得房产证后可以要求过户?

来源:李异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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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律师直答

1.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出售?

答: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出售。

2.合同是否有效?

答:合同有效。

3.取得房产证后可以要求过户?

答:取得房产证后可以要求过户。

02. 法院判例

案情摘要

 

原告赵某、于某诉被告姜某,原、被告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某(建筑面积93.83平方米)房产出卖给原告,原告按约定全部支付了房款。房地产开发商于2015年11月份向业主发出即将办理房产证的通知,请业主向开发商递交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材料,但经原告几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以没有空为理由拒不协助办理房产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

 被告姜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相符,因开发商未将房产证交付给被告,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被告姜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字第X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芦台经济开发区新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340161元。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交纳房款140161元,2015年11月5日交纳剩余房款200000元,并于2016年1月15日原告替被告交纳房屋契税和维修基金,该房办理了预售登记,但未取得房产证。2015年11月4日原告赵某、于某与被告姜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建筑面积93.83平方米)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340000元,合同生效后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一次性付清房款,被告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与原告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款收具一张。

2.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依法取得相应房屋的权益,被告应按照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故对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争议的房屋是否已经办理完产权登记证书,故本院认为,被告应在取得产权证书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赵某、于某与被告姜某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被告姜某自取得房产证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赵某、于某办理位于芦台经济开发区澳林新城6楼2门801室的房屋过户手续。

 03案件分析

 

本案中,赵某、于某与姜某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购房者虽然没有取得房产证,但是依据合同取得了一种可期待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可以转让的。购买房屋当时虽然没有取得房产证只是影响过户,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城市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该规定属于国家管理性规范,因此不违法合同法第52条的强制性管理规定,合同不必然导致无效。该规定中的房屋一般指自始不能办理登记房产证的房屋,一般指小产权、拆迁房等五证不全自始至终都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屋。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合同,已经实际取得了房屋,并已付清大部分房款,权属明确,办理房产证是处于完全可期待能够实现的状态,完全可以履行合同中的交易和过户的要求。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应在可以过户时予以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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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异进
  • 执业律所:山西丹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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