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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

来源:任升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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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

(一)仲裁时效简述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适用特殊的劳动仲裁时效,仲裁时效为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二)举例

A公司与小王签署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试用期为3个月。

第一种情况:双方履行了劳动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1年的劳动期限,试用期最长为2月,则小王可要求A公司补足第3个月实发工资与试用期满月工资的差额,要求A公司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①小王要求补足差额工资的仲裁时效

由于差额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故适用特殊的劳动仲裁时效,为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如小王在2018年1月1日提起仲裁,则已过仲裁时效,A公司取得抗辩权。

②小王要求A公司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的仲裁时效

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故适用一般情形下的劳动仲裁时效,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如小王在2017年4月2日提起仲裁,则已过仲裁时效,A公司取得抗辩权。

第二种情况:小王在2016年6月1日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①小王要求补足差额工资的仲裁时效,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

②小王要求A公司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的仲裁时效,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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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任升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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