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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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承包协议、没签劳动合同,为何被判二倍工资31.7万?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7-08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吴某、符某与SZ市某养发公司发生劳动争议,SZ市M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 确认吴某、符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 公司应向吴某支付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2169.16元、应向符某支付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488.75元;
3.公司应向吴某、符某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提成差额各100000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如下:
一、关于涉案《承包协议》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要素。劳动合同不同于承包合同最大的特点即从属性,即劳动者要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在工作当中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更多的体现的是经济利益的分配,所谓约束也是针对经营当中对某品牌的维护,其他的管理和运营完全由吴某、符某自己负责,《承包协议》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因此,涉案的《承包协议》是企业内部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由员工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获取相应利益的合同,其与劳动合同有本质区别,不能认定《承包协议》属于劳动合同。公司未与吴某、符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二、关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吴某、符某20万奖励金的问题。
吴某、符某均提交了聊天记录、《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及录音光盘,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有承诺在吴某、符某工作绩效达到一定数额时可以另外增加奖励提成,对一审的认定予以确认。
【规范优化】
劳动合同不同于承包合同最大的特点即从属性,即劳动者要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在工作当中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