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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员工岗位,员工不去,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2-28 浏览量:0

调整员工岗位,员工不去,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举个例子,公司的销售部因离职人员多,导致销售人员不足,公司基于合理的用工需要,将员工从生产部调至销售部工作。该调岗行为是否属于公司合法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的体现?劳动者是否应当遵守调整?

  答案相信许多人都知道,这种调动是违法的,员工不去是合法的。

  调职调岗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但调职调岗应当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且调职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的工资水平基本相当。

  员工可以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伙伴会提问,如果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且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在员工工作技能范围之内,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同时员工调岗后工作地点不变,其他权益亦未受损,公司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否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

  答案也是否定的。

  虽然公司、员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但员工长期以来一直在生产部门工作,其将员工调至工作性质完全不同的销售部门,属于滥用用工自主权的行为。

  除非公司有证据证实员工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形,否则公司利用管理者的优势地位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且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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